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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企业排污致140多吨鱼死亡,养殖户损失150万元仅获赔31万

来源: 民情直通车| 2018-10-17 15:14
2015年3月份,大海波水库里的鱼儿大量死亡,同年六月份,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做出了鉴定,说这是一起因水中悬浮物浓度超标所引起的渔业污染事故。如今,3年多时间过去了,前段时间,楚雄市人民法院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审理,判定水库上游的7家排污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新闻开始前,咱们先来回顾一下这起事件的起因。


2015年3月12号,大海波水库承包人沙荣金发现,水库里的鱼开始大量死亡,连续几天,死鱼不断,最后至少有超过140吨鱼死亡。


他怀疑是上游企业排污所致。经云南省渔科院专家调查后得出结论:这是一起因水中悬浮物超标所导致的渔业污染事件。事件造成140余吨鱼儿死亡,经济损失149万余元。

2017年5月,楚雄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大海波水库承包人状告其上游的7家排污企业的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3个:一是被告是否存在水污染的行为及污染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二是原告是否有财产损害的事实,及其具体损失如何认定;三是被告承担的责任如何确定及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大海波水库属IV水域,但水库的蓄水主要是南华县及楚雄市的生产、生活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指标达不到IV水质要求,不符合渔业养殖水环境标准,因此,在水库养鱼存在重大过失。而事发前后,大海波水库水体水质发黑,与上游7家排污企业排污有关,也是构成水库悬浮物浓度超标的因素之一。


因此,法院只能确定7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21%。7家排污企业各分摊3%,即每家排污企业赔偿45218元。

大海波水库承包人 沙荣金:

“楚雄市人民法院判了21%的损失给我们,总的金额在31万块钱,我们剩下的110多万将近120万,这个损失我们到哪里要,去找哪家?”

一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遂上诉到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海波水库承包人 沙荣金:

“经过省渔科院的专家下来调查了解,最后认为我们养花白鲢鱼是不会污染水质,反而只会净化水质,水质会越来越好,现在法院判了30多万块钱给我们,我们仅诉讼费、律师费、各种车旅费,我们都将近花了10多万块钱,我们在这里修了10多公里路,江两边栽了几百万棵树,到现在工人没有钱发工资,以前有20多个工人,现在跑了只有10多个了。”

法院判决后,水库承包人认为自己承担的损失过重,有些不堪重负,表示不服,仍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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