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别人的鱼塘里去偷偷电鱼,逃跑时还把塘主给电击并致其溺水身亡。25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电鱼致人溺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陈伯林,55岁,高港区白马镇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9日深夜11时左右,陈伯林身穿黑色皮衩,携带自制触鱼器、编织袋等工具,驾驶红色二轮电动车,到达已拆迁的医药高新区双河村一组的一鱼塘附近,下塘用触鱼器电鱼。 被害人苏某及其妻子刘某发觉自家鱼塘有人偷鱼后,刘某绕至鱼塘南侧准备阻拦,苏某在岸上阻止未果后,又跳下塘追赶。陈伯林在逃跑过程中,将编织袋丢弃在现场,他察觉被害人苏某已追至其身后,为摆脱追赶,按下触鱼器控制按钮,电击鱼塘的水。他回头看到苏某遭受电击面朝下跌入水中后,陈伯林未采取施救措施,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苏某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苏某符合受到较强的电击作用致昏后溺水死亡的特征。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伯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因陈伯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伯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