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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一件阿根廷红虾,被罚15000元!

来源: 冻品攻略| 2019-2-5 16:48
在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济南市中鲁海于家海鲜餐厅使用的1批次速冻阿根廷生红虾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495。2019年2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速冻阿根廷生红虾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8月27日,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日立即将检测报告送达济南市中鲁海于家海鲜餐厅,并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餐厅于2018年7月4日从济南市平阴县黄河海鲜商城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1日的速冻阿根廷生红虾6盒(2kg/盒),检查时已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无上述批次速冻阿根廷生红虾库存。
 


济南市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供货商平阴县黄河海鲜商城(张建荣)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店于2018年7月1日从青岛诚顺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速冻阿根廷生红虾一件(6盒/件,2Kg/盒),购进时制作了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台账,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了召回。

调查处置情况
 
经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济南市中鲁海于家海鲜餐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店能够及时提供购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购进单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经济南市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供货商平阴县黄河海鲜商城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项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四)、(八)项的规定,具备从轻情节,济南市平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并处1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佰零肆拾元整(15040.00元)。
 
原因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速冻阿根廷生红虾不合格系红虾生长过程中被重金属污染所致,已责令企业不再销售该批次速冻阿根廷生红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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