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对广州市各区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进行了具体划分。其中禁止养殖区约10.54万公顷,限制养殖区约1.31万公顷,养殖区约2.38万公顷。 据悉,在禁止养殖区内,严禁存在任何水产养殖行为和设施(实施投放饲料、肥料和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和架设网箱、围栏及筑坝等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行为和养殖设施必须予以停止和拆除。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包括: (1)禁止在30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5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广州市境内北江、东江北干流、增江、流溪河、白坭河、珠江广州河段、市桥水道、沙湾水道等主干道及各大支流、港口、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河道堤防管理范围、行洪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由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重点湖泊水库名册中的水体及风水塘开展水产养殖。 (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5)禁止在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的池塘水体开展水产养殖(观赏鱼以及渔业科研、试验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7)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 限制养殖区内水产养殖业以保水生态型增殖渔业为主,禁止网箱养殖,允许采用粗放粗养、不投饵等养殖方式,养殖品种以草食性和滤食性鱼类为主,禁止养殖投入肥料、饲料和渔药等行为,禁止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养殖、捕捞作业方式。 养殖区是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外的其他天然或人工开挖的水域,主要包括池塘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在发展空间和产业结构上,广州市的养殖水域按其水产养殖功能及其地理分布分成“四大养殖水域区”,包括东部增江河流域养殖区、南部珠江河口养殖区、西部巴江河流域养殖区、北部流溪河流域养殖区。 禁养区高达158多万亩,而适养区不足36万亩。未来,广州地区水产养殖塘租金会不会大幅暴涨?极有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