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我国的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快速发展,仅仅2017年,我国就有稻渔综合种养的省份共27个,全国的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2800万亩。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在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沟坑占比超过标准上限,种养环境、水稻亩产量或产品质量安全不达标等问题抓紧整改。 近年来,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快速发展,在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个别地区和从业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现稻渔综合种养沟坑面积过大、种养环境不达标、稻米产量偏低、产品抽检不合格等情况。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稻渔综合种养主体的管理,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种养面积的10%,水稻平原地区亩产量不低于500公斤、丘陵山区亩产量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对本省(区、市)稻渔综合种养产地和产品开展全面摸底调查。 通知明确,各地要对近期拟发展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加强指导和监督,以“稳粮增收”为根本前提,以“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为基本原则,按照要求对沟坑占比和水稻产量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应措施。对已创建的省、市级示范区要加强动态管理,实施退出机制。 通知要求,加强支持引导,推动三产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科研高校推广机构作用,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积极打造地理标志农产品、水产品和区域公共产品品牌,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与美食餐饮、特色民宿、渔事体验、休闲垂钓和科普教育等旅游业态充分融合,提升稻渔综合种养经济效益和产业竞争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快速发展,在促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和渔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别地区或从业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出现稻渔综合种养沟坑面积过大、种养环境不达标、稻米产量偏低、产品抽检不合格等情况,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问题抓紧整改 各地要加强对稻渔综合种养主体的管理,按照201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通则》中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种养面积的10%,水稻平原地区亩产量不低于500kg、丘陵山区亩产量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对本省(区、市)稻渔综合种养产地和产品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对存在沟坑占比超过标准上限,种养环境、水稻亩产量或产品质量安全不达标等问题的,要抓紧进行整改。 二、强化指导监督,提高新发展主体质量 各地要对近期拟发展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加强指导和监督,以“稳粮增收”为根本前提,以“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为基本原则,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通则》的有关要求对沟坑占比和水稻产量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应措施,确保新上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在沟坑占比、种养环境、水稻产量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要完善管理制度,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创建的省、市级示范区要加强动态管理,实施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标准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取消其称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区域稻渔综合种养发展现状和潜力空间,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有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 四、加强支持引导,推动三产融合发展 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及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扶贫开发等政策支持范围。充分发挥科研高校推广机构作用,广泛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积极打造地理标志农产品、水产品和区域公共产品品牌,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与美食餐饮、特色民宿、渔事体验、休闲垂钓和科普教育等旅游业态充分融合,提升稻渔综合种养经济效益和产业竞争力。 请相关省份将清查整改情况(包括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情况)于5月6日之前报送我部,我部将适时开展调查,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联系人: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市场加工处李乐,电话010-59192960,邮箱sunfish@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附: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部分) 技术指标 稻渔综合种养应保证水稻稳产,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稻单产:平原地区水稻产量每667m2不低于500kg,丘陵山区水稻单产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 b)沟坑占比:沟坑占比不超过10%; c)单位面积纯收入提升情况: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对比,单位面积纯收入平均提高50%以上; d)化肥施用减少情况: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对比,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平均减少30%以上; e)农药施用减少情况: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对比,单位面积农药施用量平均减少30%以上; f)渔用药物施用情况:无抗菌类和杀虫类渔用药物使用。 技术要求 1、 稳定水稻生产 1.1 宜选择茎秆粗壮、分蘖力强、抗倒伏、抗病、丰产性能好、品质优、适宜当地种植的水稻品种。 1.2 稻田工程应保证水稻有效种植面积,保护稻田耕作层,沟坑占比不超过10%。 1.3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中,应按技术指标要求设定水稻最低目标单产。共作模式中,水稻栽培应发挥边际效应,通过边际密植,最大限量保证单位面积水稻种植穴数;轮作模式中,应做好茬口衔接,保证水稻有效生产周期,促进水稻稳产。 1.4 水稻秸秆宜还田利用,促进稻田地力修复。 2、 规范水产养殖 2.1 宜选择适合稻田浅水环境、抗病抗逆、品质优、易捕捞、适宜于当地养殖、适宜产业化经营的水产养殖品种。 2.2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中,应结合水产养殖动物生长特性、水稻稳产和稻田生态环保的要求,合理设定水产养殖动物的最高目标单产。 2.3 渔用饲料质量应符合NY 5072的要求。 2.4 稻田中严禁施用抗菌类和杀虫类渔用药物,严格控制消毒类、水质改良类渔用药物施用。 3 、保护稻田生态 3.1 应发挥稻渔互惠互促效应,科学设定水稻种植密度与水产养殖动物放养密度的配比,保持稻田土壤肥力的稳定性。 3.2 稻田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宜少施或不施用化肥。 3.3 稻田病虫草害应以预防防治为主,宜减少农药和渔用药物施用量。 3.4 水产养殖动物养殖应充分利用稻田天然饵料,宜减少渔用饲料投喂量。 3.5 稻田水体排放应符合SC/T 9101的要求。 4 、保障产品质量 4.1 稻田水源条件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稻田水质条件应符合NY/T 5361的要求。 4.2 稻田产地环境条件应符合NY 5116-2002的要求,水稻生产过程应符合NY/T 5117的要求。 4.3 稻田中不得施用含有NY 5071中所列禁用渔药化学组成的农药,农药施用应符合GB/T 8321.2的要求,渔用药物施用应符合NY 5071的要求。 4.4 稻米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水产品渔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NY 5070、NY 5073的要求。 4.5 生产投入品应来源可追溯,生产各环节建立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记录制度。 5、 促进产业化 5.1 应规模化经营,集中连片或统一经营面积应不低于66.7hm2,经营主体宜为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5.2 应标准化生产,宜根据实际将稻田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综合种养单元,并制定相应稻田工程建设和生产技术规范。 5.3 应品牌化运作,建立稻田产品的品牌支撑和服务体系,并形成相应区域公共或企业自主品牌。 5.4 应产业化服务,建立苗种供应、生产管理、流通加工、品质评价等关键环节的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