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通州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至4月份,被告人王某忠在自己承包的位于东社镇东社居的养殖池塘内,给河蟹以及鳙鱼、鲢鱼消毒,在明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孔雀石绿”对水产品进行消毒的情况下,在其河蟹养殖2号池塘内洒放“孔雀石绿”。 2018年10月中旬,王某忠又将其它池塘内的河蟹以及鳙鱼、鲢鱼全部合并至2号池塘内。2018年12月10日,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抽取河蟹、鳙鱼、鲢鱼样品,经鉴定,样品体内均残留“孔雀石绿”,其中鲢鱼体内“孔雀石绿”残留量达40.40ug/kg。经称重,在王某忠养殖池塘内共起获河蟹893.145公斤、鳙鱼及鲢鱼1197.4公斤。 据了解,“孔雀石绿”是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细菌、寄生虫的药物,长期超量使用可致癌,农业部早已将“孔雀石绿”列为水产上的禁药。 目前,王某忠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一直以来,“孔雀石绿”事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正是因为有毒的“孔雀石绿”具有杀菌功效,而被一些不法分子用在渔业产业链中,不但对水产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更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此案再次向从事水产养殖的经营者敲响警钟:法律面前绝没有“漏网之鱼”,不要昧着良心出售毒鱼毒螃蟹,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