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16日印发《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 (2019年版)》(下称《目录》)。该《目录》落实“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及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简称“三高一低”)方面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类包括6大门类、18个大类、19 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5个大类、5 条管理措施。 其中,畜牧业方面,我省禁止在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禁止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海水养殖方面,禁止在禁止养殖区开展养殖,在限制养殖区开展养殖应控制规模;内陆养殖:在限制养殖区开展养殖应控制规模,禁止在禁止养殖区开展养殖等。 房地产业方面,我省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产权式酒店;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建设商品房;利用海岸带可开发的一线土地、新批填海土地建设商品住宅;五指山、保亭、白沙、琼中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开发建设外销房地产项目。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方面,我省将淘汰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自备燃煤机组,各市县建成区范围内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2020年)。 在适用范围方面,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 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 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目录》。 海南省行政区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 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 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 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录》,从其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