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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人最关注话题!边贸走私重刑率高达30.6%!广西是边贸最大省,​为何审判仅数起?

来源: 冻品攻略| 2019-10-28 15:58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二十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水产品,每人每日价值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不少进口商利用这一政策,将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通过边民在每人每日价值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运输进境,以此逃避海关税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走私,各地已经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了不少此类案件。

然而,对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逃税的行为(以下简称“互市逃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混淆了行政违规与走私犯罪的界线,给相关企业及其经营从业人员的权益造成巨大威胁,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边民互市贸易“走私”案件概况

经利用无讼案例检索工具进行检索,共检索得利用边民互市贸易进口一般贸易货物的走私案例58件。按裁判时间划分,2013年判决的1件,2014年判决的7件,2015年判决的8件,2016年判决的4件,2017年判决的19件,2018年判决的15件,2019年1至9月判决的4件。按审判地域划分,广东省20件,山东省9件,云南省8件,浙江省6件,广西壮族自治区5件,福建省4件,海南省2件,河南省1件,江苏省1件,天津市1件,黑龙江省1件。偷逃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35件,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23件。被定罪的被告单位35家,被告人183人,其中被判处十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28人,被判处五年(含)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7人,重刑率为30.6%。

以上案件呈现出几个特点:

(1)所有的案件都发生于2012年之后。2013年判决的案件立案时间为2012年,在此之前未发现有类似行为受到刑事处理。

(2)审判地域较为集中。全国共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审判过此类案件。广东省判决的案件数量最多,山东、云南、浙江、广西、福建各有数起,海南、河南、江苏、天津、黑龙江仅有个别案件,其余省、市、自治区未检索到此类案件。实际上,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货物遍及全国,全国多数省区未出现此类案件,说明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定性认识尚不一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广西是边民互市贸易交易量最大的省区,但审判的此类案件仅数起,说明当地多数司法机关并未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当成走私。

(3)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较为明显。部分案件量刑较重,如山东王开胜走私普通货物案,逃税额280万元,量刑为十二年;广东柯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逃税额900万,量刑为十三年;福建高自华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逃税额1100万元,最高的量刑为十年。而有的案件量刑较轻,如浙江帅昌洲走私普通货物案,逃税额890万元,量刑为三年,缓刑四年;福建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逃税额4880万元,量刑为三年,缓刑三年。

(4)同案犯未被追究的情况较多。边民互市贸易涉及货主、代理进口企业、边民、境外配合的企业等多个环节,涉案人数众多,但一个案件通常只有个别环节的部分涉案人员受到追究。

(5)2019年判决的案件数量下降明显。数量下降的原因可能是2018年11份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以后,海关缉私部门的执法尺度有所放松。

但是,目前国内各地区批复自相矛盾、逻辑混乱。一方面认为“关于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需要依据《海关法》以及相关的海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又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认为“利用加工贸易手册伪报贸易性质,进行飞料走私,是当前走私犯罪活动中一种较为惯用的表现手法,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我国海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利用加工贸易手册伪报贸易性质,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表现形式。该批复显然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互市逃税属于海关法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法把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未逃避海关监管,但在接受海关监管过程中违反了某些具体的监管规定,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将互市逃税定性为走私违背预测可能性原理

互市进口的一般贸易货物系经向海关申报、在海关监管下进口,法律未明确此种进口方式属于走私,普通人不可能意识到这种行为构成走私。

我国自1994年左右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至2012年海关缉私部门才查处第一例边民互市贸易走私案件。在此之前,通过边民互市贸易途径进口一般贸易货物的现象在边民互市开放地区大量存在,在某些行业几乎成为行业惯例,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种合法的进口方式,根本不可能意识到这种行为构成走私。司法机关把这种行为作为走私犯罪打击处理,其实是越权创立了新的法律规则,且属于“事后法”。用“事后法”惩处没有犯罪故意的“犯罪人”,显然是不公正的。

互市逃税是政策陷阱所致

互市逃税之所以成为一种地区性、行业性现象,并非少数不法商人肆意破坏边民互市贸易监管的结果,而有复杂的政策、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法规很不健全。目前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的专门立法只有海关总署与前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6年出台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属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只有简短的11条原则性规定。

意见建议

1.准确把握司法政策,依法妥善处理边民互市贸易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边民互市贸易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是企业生产经罪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准确区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和走私犯罪。“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互市逃税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违法犯罪。

2.完善边境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边境贸易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

发展边境贸易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战略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完善边境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边境贸易的形式、主体资格、准入条件、监管流程、法律责任等,厘清合法经营、违规行为与犯罪的边界,使边境贸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给予合法经营者稳定的预期。边境贸易的海关监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边境贸易的特点,与边境贸易的管理制度相衔接,在执法尺度上应当统一,避免因严苛的海关执法造成边境贸易的萎缩。

3.强化审判监督司法救济,依法纠正边民互市贸易“走私”错案。

司法机关应当对近年审结的边民互市贸易“走私”案件作一系统调研,深入了解相关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审理过程、审判后的社会效果及当事人的反应。要畅通申诉渠道,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保障申诉人的各项权利。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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