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对承租区、镇(街道)两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发包的农业用地的农业经营主体,免收2020年2月、3月的租金。协调、倡议在我区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减免租户租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的业主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通知原文如下: 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市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农业经营主体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实现稳产保供稳就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对象 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导向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家庭农场、休闲农业企业(果蔬渔业类)、菜篮子基地、经营大户(连片经营300亩以上)以及农业贷款户(含“政银保”贷款户),以下统称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措施 (一)税收延期支持 1.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收申报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农业经营主体,由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援企稳岗支持 2.农业经营主体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农业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三)生产经营支持 3.对承租区、镇(街道)两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发包的农业用地的农业经营主体,免收2020年2月、3月的租金。协调、倡议在我区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减免租户租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的业主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对于2020年1月时无拖欠土地承包款、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允许其延至6月份再缴交2020年度土地承包款。〔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各镇(街道)〕 4.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头企业、休闲农业企业、“菜篮子”基地、经营大户每个15万元;家庭农场每个4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5.对我区“菜篮子”基地的区内直销店进行2个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月租金的50%。(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四)金融服务支持 6.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农业贷款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贷款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需办理展期的,由银行机构负责更新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7.区出资1000万元与原“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2000万元)设立临时性“过桥基金”,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为“政银保”贷款户和其他农业贷款户发生的续贷贷款提供临时拆借服务,减轻续贷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8.“政银保”贷款户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发生的“政银保”贷款(包括续贷)的贷款额度,可按原贷款额度上浮10%或以上。单个“政银保”贷款户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三府〔2017〕36号文印发)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9.农业贷款户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正常续贷和展期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贴息,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带头人,可按 8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为6个月,单个农业贷款户扶持资金总额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10.实施“政银保+”工作,以引入通过审批的农业龙头企业为“政银保”贷款农户提供担保的方式,提高农户贷款额度15%,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五)政务服务支持 11.加大对农业贷款工作的协调力度,建立贷款工作绿色通道,由原来的常规审批时间12个工作日缩减为6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人行三水支行、各镇(街道)〕 12.加快办理省农业农村厅的《民生保供企业资质证明》,打通农产品运输障碍。(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六)叠加配套支持 13.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叠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叠加享受本措施。对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农业经营主体。 上述扶持措施,同一措施同时符合多个类别的经营主体,仅取最高标准进行扶持;同一法人或法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多个农业经营主体不作重复扶持;已享受我区其他行业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申报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抗疫助农,共克时艰。近期,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 2月15日,国务院三部委紧急通知强调,肉蛋奶和水产品是居民生活必需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养殖业发展遇到新的困难,饲料供不上、物资运不进、产品销不出、用工回不来等问题普遍存在,如不迅速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产业稳定发展,而且很快会影响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养殖业面临的特殊困难,采取特别的支持帮扶措施解决问题堵点,推动养殖业立即复工复产。 其中,乳制品、鲜活水产品、冷鲜猪肉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这是水产品又被纳入生活必须品,受到国家高度重视,水产人深受鼓舞。 全国渔业稳产保供工作汇总: 福建印发应对疫情促进产业持续发展十条措施 1月28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水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成立省渔业系统应对疫情水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组,及时指导全省渔业行业疫情应对工作。2月3日,印发《关于做好渔船渔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水产养殖与加工行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健康管理办法》,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测管理、生产场地环境卫生管理、渔业生产应急管理等,全面部署做好捕捞业、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疫情防控工作。2月4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印发《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执法检查的通知》,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2月12日,印发《关于应对疫情促进海洋与渔业持续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快财政项目实施进度、加大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产业项目扶持力度、支持远洋渔业稳健发展、促进水产养殖业稳定生产、加快实施水产加工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水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大渔业渔民风险保障力度、积极开展宣传推介等十条疫情应对措施。2月13日,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渔业尽快复工复产的通知》,并出台《疫情期间水产养殖(育苗)生产单位复工导则》《渔船复工复产导则》。 山东畅通水产品绿色通道 1月29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蔬菜、水产品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生产指导服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做好生产情况调度。各市渔业主管部门积极对接交通、卫生等部门,要求不得以防疫为由,违规拦截水产品、饲料运输车辆,切实开通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资料等绿色通道,坚决避免绿色通道被“一刀切”的现状,保障水产品市场流通。向全省远洋渔业企业印发《同舟共济抗疫情团结一心克时艰》疫情防控倡议书,日回运产品100余吨,保障国内供应。 四川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 1月29日,四川省水产局印发《关于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疫病监测和排查,密切关注和监测新冠病毒对水生动物影响。做好水产养殖场等重点场所人员来往登记排查,抓好运输环节监控。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凡是用于再养殖的异地、异场水产苗种都要严格检疫,严格联网出证。严禁交易水生野生动物,在全国疫情解除前严禁饲养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对外扩散和转卖贩运。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畅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 河南发出致渔民朋友的倡议书 2月3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水产局发出《致全省广大渔民朋友的倡议书》,号召全省广大渔民朋友坚定战胜疫情的信心,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科学防控。服从属地政府管理,主动报告务工地点、回乡路径、接触人群和身体状况。尽量减少接触,不走亲访友、聚餐聚会。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清洁、常通风、禁野味、常自检。不信谣、不传谣,从正规媒体获得信息。保证水产品安全供给,发扬行业诚信作风,树立大局意识,严禁哄抬物价,确保菜篮子供应。 江西发布保障水产品供给应急预案 2月4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水产品正常供给应急预案》,成立水产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全省统筹调度、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专人协调各水产品生产基地、技术服务单位、水产品储存物流加工企业等,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下水产品能及时供应。摸清存量,抓好增量,帮助生产基地开展春季渔业生产。协调供应,产市对接,及时把水产品输入市场。疏通流通,监测行情,协调开通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抓好源头,确保安全,严把水产品市场准入关。 云南调度水产品信息 2月6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各州市水产品生产规模、存塘数量、销售数量、水产品出塘价格和可调剂调出数量等信息进行周调度,对重点养殖生产单位和水产品批发市场品种、价格、销地等信息进行周调度,做好稳产保供分析研判。同时指导督促养殖户抓好现有存塘水产品的管理,做好春季生产设施修缮、苗种储备和检疫等准备工作。 江苏部署水产品稳产保供 2月7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全省水产品生产保障供给 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确保只要市场有需求,水产品就能捕得起、运得走、供得上,质量有保障。通知要求一是抓好水产品生产管理,保障生产稳定。加强现有存塘水产品养殖管理,统筹安排后续生产,做好生产物资供应,确保春繁春放顺利开展。二是抓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保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暴发重大水产养殖病害、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三是抓好水产品产销衔接,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保障存塘水产品和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四是抓好防疫措施落实,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渔业从业者摸排,不留死角和漏洞。同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水产养殖技术要点》。 河北部署做好水产养殖生产 2月7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相关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利用全国水产养殖病害测报预报系统,提高水产养殖病害预警及防治水平,利用水产养殖远程诊断防治系统,开展水产养殖技术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县(区)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确保水产品实现稳定供给,严把水产养殖质量关,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生产销售相关情况,紧盯主要问题,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养殖企业做好春季苗种繁育、养殖生产等准备工作,满足省内及京津等重点地区水产品市场需求。 广西严格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监督管理 2月10日,广西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和有关通知要求,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监督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受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的行政许可和证件年审事项的申请,严禁任何形式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对已取得许可的猎捕和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行为暂停实施。 辽宁加强疫情期间涉外渔业管理 2月11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渔业生产工作的通知》,排摸从业人员健康情况,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切实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向辖区所有入韩作业渔船船主、渔民以及远洋渔业企业提出倡议,疫情防控期间不出海,平稳度过高发期,疫区人员暂缓返回,减少传染可能性,做好人员隔离观察,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细化船舶适航、编组出海、卫生保暖、通信畅通等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措施要求,禁止任何越界捕捞,避免涉外事件发生。 吉林加强越冬和春季生产指导 2月13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指导加强鱼类安全越冬管理,针对冬季以来雪量大、场次频等情况,加强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技术指导,提高越冬鱼类成活率。做好春季生产准备,动员养殖户利用农闲时间开展池塘清整、消毒、繁育设施维护等工作,提前储备渔用生产物资。维护水产品市场流通秩序,成立疫情防控水产技术服务专家组,并公布咨询联系方式等。 广东补贴企业收储家禽水产品 2月14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做好家禽水产品收储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提出省财政将对家禽水产品屠宰、加工、收储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各市也要安排资金予以补贴,支持加强家禽水产品屠宰、加工、收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