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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野生动物不能“一刀切”!浙江、江西、四川、福建等省积极争取蛙类继续养殖!

来源: 民政协网、中国环境新闻、半枚新农人、中林联林业智库| 2020-3-19 17:56


连日来,《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重庆市合川区政协系统引起广泛关注。“这一决定的出台非常及时,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家在拥护的同时,也提出思考:“从《决定》禁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人工饲养)范畴看,如果‘一刀切’的话,不利于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精准脱贫”。

“比如,人工养殖的黑斑蛙就不应列入禁食之列!”合川民盟盟员、四川水产学校高级工程师金灿彪近日提交了一份社情民意信息,认为黑斑蛙不携带传染人类的疾病,养殖食用安全可靠,经济和生态效益都很突出,应将人工养殖的黑斑蛙排除出禁食名单。

金灿彪介绍,人和蛙类遗传关系遥远,两者生活环境差异巨大,病原在宿主之间传播繁殖存在难以逾越的天然障碍。目前,我国黑斑蛙养殖技术成熟,均采用独立封闭的安全养殖管理模式,而且,蛙稻综合养殖模式不仅能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稻田整体效益,提升稻米品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养蛙亩产效益还可达2万余元,已成为助力当地精准脱贫的一个重要抓手。他特别指出,随着人工养殖黑斑蛙的兴起,黑斑蛙市场价格已从每斤几十元降至十几元,致使抓捕野生黑斑蛙行为基本绝迹,使野生黑斑蛙等蛙类资源间接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持续修复。

合川区政协认为,国家农业农村部的禁食排除规定中,仅将两栖爬行类动物中的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纳入,这将导致黑斑蛙养殖面临巨大风险,建议尽快出台相关补充规定,将人工养殖的黑斑蛙纳入禁食排除序列,让人工养殖黑斑蛙继续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助力精准脱贫发挥更大作用。

全面禁止食用之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者何去何从?

公众抵触,政策突变,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行业被按下“暂停键”。1400多万从业者正在等待允许养殖物种名单的确定,等待后续转型和补偿措施。

养殖户说,疫情的影响和抵制的声音,好比抛出的第一只靴子,如今,他们希望另一只靴子赶快落下,那就是政策落地。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公众的目光聚焦到野生动物身上。前有非典时的果子狸,后有新冠肺炎期间的蝙蝠,许多人发出抵制的声音:“不要馋那一口野味。”

多家机构和大量学者纷纷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法建议。2月中旬以来,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等多地人大出台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意见,或启动立法程序。

2月24日,《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出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从业人员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行业正在经历“地震”。在不安中,他们坚持,他们放弃,他们观望。


养殖户小凌觉得,自己有证就有底气,政府一定会给个说法。以后可以交易的话就卖掉,场地转给别人,弥补损失,如果不行,就按要求放归或者扑杀,应该能拿到一些补偿。

而他最大的期盼,是速度。

“不管是哪一种,希望能尽快告诉我们下一步究竟该怎么做。”小凌说,他已经快要等不起了。

支撑他的,是一句话。如果不能交易,《决定》里写得明明白白,地方政府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小凌觉得,还是有盼头的。

后来,有人往群里发了一个国家林草局发文的链接,小凌马上打开,看到通知里要求,对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收容安置和一定补偿等问题,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预先进行研判。

但有时候,好不容易平复的忧虑也会被群里的消息重新勾起。一则新闻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王卫斌坦言,目前最困难、最难立竿见影解决的,就是转型安置和补偿问题,还有大量存栏动物的收容安置问题。

小凌心里清楚,事情办起来没那么容易,可直面真相,还是忍不住发愁。

等来了政策,还要能熬得过市场低谷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对于政策允许的养殖户,市场的不确定性也让这个冬天格外漫长。面对冲击,有人选择退出,有人咬牙坚持。

“原本这么大的成蛙,一只的重量能有二两二,现在饿得只有五六钱了。”在大伯的牛蛙养殖基地,肖菲拨开丛生的杂草,抓起一只蛙观察道。


大伯是带领肖菲走上牛蛙养殖道路的人。那时候,牛蛙还是“稀罕物”,猎奇的食客发现了它的美味。很快,小小牛蛙在美食界拥有了一席之地,市场价格也一路走高,最火的时候批发价卖到49元一公斤。

看到村里几个头脑灵活的小伙子养殖牛蛙挣了钱,大伯动心了。办好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动物免疫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证照后,他开始在承包的塘里养殖牛蛙,几乎天天往养殖地跑。

越长越肥壮的蛙是他最好的回报。除了第一年亏损,后面几年都在盈利,去年赚了10万块。

“他年前又承包了一个地块,普通养殖池深度在80厘米左右,他挖了1.5米深,想大展身手。”肖菲说。

可如今,大伯已经很少来养殖地了。

公众对野生动物的抵制,加上过年旺季无法交易,一下子打乱了他的计划。种蛙产下的卵块随着塘底最后一点水的蒸发,嵌在了地里,有的已经能看到小蝌蚪的脑袋。

“他可能不打算养蛙了。”肖菲惋惜道,草丛里有几只鸡,或许是要养鸡。

可肖菲舍不得放弃。她自己有一片养殖地,是去年花了3.5万承包的。办理证件的奔波、想尽办法提高成活率的辗转难眠、天塌下来一样的暴雨……那么多难关都挺过来了,她还想再坚持一把。

更重要的是,她不敢算,如果不养蛙,对于一个务农家庭来说损失会有多大。她清楚地记得,那天是3月4号,在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里,她找到了牛蛙,按水生物种管理,不列入禁食名录。

“心情就像过山车,一块石头终于落地。”肖菲说。


现在,她的养殖地已经放了水。之前冬眠醒来的蛙随意产卵,产在了排水沟里,她拿着网,一块一块捞进桶里,再转移到养殖地。

“也可以放到卵箱里孵化,7天左右出蝌蚪,再过一个多月后,小青蛙就可以跳上岸吃食了。”她边铺撒卵块边憧憬着。

肖菲觉得,允许养只是第一步,远不到可以松一口气的时候。她的不安来自市场。

疫情发生后,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多家环保组织的调查问卷在网络上传播开来,结果显示,在10万名公众中,高达97%的人不赞成食用野生动物,只有1%赞成。

她也看到,对于究竟什么是野生动物,公众的认知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只要属于野生动物的物种,不分人工养殖还是野外生存,都不该吃;也有人认为野生动物指的是野外生存未经驯化的动物,但普通人很难准确区分来源,所以会尽量不吃。

以后,还有多少人会选择吃牛蛙呢?

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林业局二级巡视员余小发说,倡导文明饮食文化,自觉抵制野味,管好自己的嘴,严防“病从口入”,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就是很好的一课。

肖菲突然意识到,从长远来看,疫情或许会改变人们的饮食习惯。


如果说公众态度是市场变化的间接表现,那么肖菲眼里更强烈更直接的信号,是销售降温。

广东的养殖大户胡加宝预测,今年的蛙价会遇到低谷,不复往年6、7块钱一斤,可能会跌破3块钱。除了价格“腰斩”,销量也大幅缩水。胡加宝的养殖场往年一天销量3万斤,现在萎缩成不到2000斤。

“养蛙大户尚且卖不出去,我只有两亩的塘,销路更难办了。”肖菲说,“也抱有一个期待,疫情之后行业管理肯定会更加严格,不规范的养殖户退出,竞争减少,会不会多少抵消一些市场抗拒情绪带来的降价和滞销呢?”

说到未来,不少养殖户说,他们正承受着疫情和政策的双重影响,政策不明更加深了他们的焦虑,期待具体政策尽快出台,让他们找到方向。

养殖户也看到,越来越多专家开始关注养殖行业,提出意见建议。

如果养殖户不得不转行,可以做什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养殖户转向家畜家禽养殖,或者科研、药用养殖,也可以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经济、无公害农产品和生态旅游。

而对那些无法继续养殖的动物,也有专家提醒,不能随意放生,以免造成生态灾难。

“最终还是要看政策怎么定。”小凌说。养殖户们,专家们,都在等靴子落下,而落下的关键,在于政策落地。

(本文中肖菲、小凌均为化名。)

律师约稿:野生动物禁食令后,养殖户如何“脱险”?

野生动物禁食令后,养殖户如何“脱险”?

一场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生活节奏,所幸逐渐好转。春暖花开后,人们又将渐渐走上街头,欢享人间美食烟火。野生动物将永久“缺席”人间欢宴,因为全国人大已通过野生动物禁食令。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一文禁令如山,此禁止令完全顺民意得民心。可有些养殖户也因此可能被一刀切进了“寒冬”。竹鼠、林蛙、黑斑蛙、野猪、鹌…等曾帮助农民致富、甚至带动一方脱贫的养殖户今后怎么办?曾为扩大经营争取的银行贷款怎么还?已经签了的合同怎么履行?如何从种种困境中救济脱险?

作为律师,我认为,帮助养殖户脱险,不仅需要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扶持转型,也需要地方银行、律师等共助抗疫。 

先要箍紧钱袋子。现金流一旦崩溃,任何生意都要停摆。养殖户的现金流周期短、偿付压力大,如果货物不能出售,养殖户现金流就面临极度危险。禁止令一出,已养好的动物卖不出去,钱进不来,还怎么还银行的钱?律师建议,养殖户要及时向银行书面申请延期减免,同时建议银行对信誉良好的养殖户减免延期诉求予以考虑。

同时要给自己手上的合同做好“体检”。对合同“体检“,就是梳理清楚,对哪些合同可以依据疫情不可抗力商量解除,如酒店酒楼买家已付钱订购的合同;对哪些合同应该及时申请延缓履行,如饲料供应商已发货,养殖户拖欠货款的合同;对哪些合同争议应及时保留证据,避免或减轻疫情禁止令衍生风险。做好“体检”,就心中有法,危则不慌。 

疫情脱险,需要政策扶持,也需要法律策划。脱贫致富路上,或如西天取经,要经历许多妖魔鬼怪,此次肺炎疫情就是九九八十一难中最难的一次风波,争取政策转型,学法用法脱险,是每一个养殖户都可以思考的问题。

作者:衷震,专职律师14年,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来自中林联智库的建议

中林联智库成立于2011年,是由国内外林业及相关行业百余位资深专家、教授和近年来成绩斐然的中青年学者以及欧洲、印度、澳洲等境外专家,联合发起成立的中国第一家专业性强、专家规格高、具有广泛行业代表性的国际化民间林业智库。

2020年1月,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随着病毒源头和传播途径的深入调查,社会各界的舆论焦点一度集中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漏洞上,国家层面及时提出了加快《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进程,各界专家也在不同角度对该法的修改给出了建议。中林联智库在收集整理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国内案例和司法解释,分析整理德国、美国、泰国、印度、老挝、缅甸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调研国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行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剖析了野生动物滥食及及其非法交易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因素,提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并针对亿万群众关心、涉及成百上千万野生动物特种养殖户利益的条款,本着野生动物保护与生态安全优先、尊重传统与现实、规范利用的原则,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


一、野生动物滥食及非法交易的原因剖析

1、文化传统及社会经济条件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传统,很多人依靠此类活动谋生。中国饮食文化中存在着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的地方菜系、滋补膳食,如比较著名的满汉全席、广东的龙虎斗、燕窝、鱼翅,都是以野生动物作为主菜,熊掌、猴脑、象鼻等主要材料都是来自野生动物。与此同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是我国毛皮、医药、观赏及宠物行业的主要原材料。在脱贫攻坚的新时期,以野生动物为主要对象的特种养殖业还承担着复振兴农村经济的重任。2016年,我国野生动物产业从业人员1408.98万人,创造直接产值5206.16亿元。根据2017年发布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我国各地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多达几百种,龟鳖类、毛皮动物、蛇类、鹿类、鳄鱼类、蛙类等养殖业已形成集约化生产。

2、立法原因

(1)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偏窄,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珍稀、濒危、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许多野生动物没有被纳入保护范围;

(2)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来源、分类、品系复杂,医用、药用、食用、观赏等利用方式各异。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对一些关键术语缺乏明确的界定,三有野生动物的界定不清晰、野生动物与驯化类动物的区别不明确,给守法、执法带来一定困难,也为违法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留下可乘之机;

(3)野生动物护商业驯养与繁殖利用的规范性条款较少,在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许可管理法律条文中,对野生动物不同经营利用的条件和方式缺乏具体的规定,使一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成为野生动物违法交易的中转站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4)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处罚力度偏轻。对于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行为,主要以罚款为主,构成犯罪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不成比例,难以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大的威慑力。

3、执法原因

(1)野生动物种类众多、分类体系复杂,保护、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专业性较强。由于种类多,生物特性各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饲养条件、检疫标准千差万别。野生动物栖息地空间分布点多面广,大多地处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山区,给野生动物及其环境状况动态监测带来极大困难;

(2)野生动物管理涉及繁育、运输、市场交易多个环节,牵涉到林业、渔业、农业、水利、工商、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多个部门,由于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协调难度大,给《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修改的指导原则

1、保护为主、兼顾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目的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规范利用,也是调控野生动物种群密度、维持生态平衡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德国、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均对狩猎与捕鱼等利用方式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育运动产业。这些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发展野生动物相关产业的方式,增加了大量税费收入,用以弥补野生动物保护资金的不足,实现了野生动物严格保护与规范利用的协调发展。

鉴于我国长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传统,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营养保健、观赏游憩、皮革生产行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乡村扶贫攻坚、振兴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借鉴德国、美国及老挝、缅甸等国的经验,在野生动物保护中,仍然应该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1-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在武汉等大城市蔓延、扩散的时候,我国广大医疗基础薄弱、卫生条件较差的乡村确诊病例数量极少。可见,特种野生动物养殖在维持乡村自给自足经济、抵抗突发自然灾害面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尊重现实,平稳过渡

1988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历经了2004年、2009年、2016年三次修订。在历次的修订中,都坚持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原林业部2003年发布可以合法人工饲养并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品种共54种,包括梅花鹿、红腹锦鸡、野猪、狐狸等国内品种,也包括从国外引进的鸵鸟、大东方龟、尼罗鳄等6个品种。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我国以供应食品、毛皮、药用原料、科学试验等的人工繁育野生物种约100种,养殖企业及养殖户50万家(户),从业人员超过100万,年产值约500亿元。从疾病防控角度来看,由于野生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都可以传播病毒,在新冠病毒疫情严重的2020年初春,呼吁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人工饲养和市场交易的呼声很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修订不能为情绪化的民意所左右,也需要尊重现实、平稳过渡的原则。随着居民生态文明意识的普及深入,在新一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缩小而非一刀切地禁止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品种及市场交易的规模,应当成为法律修订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

3、简化类别,分级保护

野生动物种类众多、分类体系繁杂,保护、繁殖及利用技术专业性强,濒危物种、珍贵物种、三有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物种的名录,这些名目上物种与人工可饲养物种、可狩猎物种、可经营利用物种、可驯养繁殖物种、畜禽资源目录物种的区别联系,不同种类的野生动物,在科学实验、医用、药用、食用、观赏、皮用等不同利用方式上有何区别,不仅一般百姓很难识别,即使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物保护专业人士也很难区分,从而给执法、司法、守法带来极大的困难。泰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简单地按照保护利用的程度把野生动物分为2类:不可食用与狩猎的一类保护动物、可食用可狩猎的二类保护动物。这种简化类别、分级保护的做法,值得借鉴。

为克服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过窄、贯彻保护为主规范利用原则,减少野生物种保护中的守法、执法困难,应该简化野生动物保护类别,实行分级保护。将野生动物分为重点保护物种、畜禽利用物种、一般保护物种三个类别。其中,重点保护物种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畜禽利用物种,以2014年2月原农业部修订的《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为主,吸收原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中的部分技术成熟、符合动物检疫标准、没有公共卫生隐患的物种。除了重点保护物种、畜禽利用物种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全部归纳为一般保护物种,不允许非法狩猎、养殖、运输、交易、食用。

4、严格许可证管理

食用、药用、观赏、皮毛等商业性利用的野生动物仅限于《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物种。对于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的繁殖、运输、销售主体,在经营场所、人员配置、动物检疫、公共安全方面设定明确的申报条件。对于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的发放,提高申请门槛,申请者仅限于科研院所或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单位的科研、观察、实验之用,不允许买卖、食用,许可证的发放由县(区)、市级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提升到省级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过程中,野生动物养殖场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按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的要求,建立检验检疫、疾病防疫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信息公开透明、动态更新

野生动物种类繁杂,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专业性强。根据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采用分级分类、许可证管理方式。哪些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哪些属于地方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的范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具体物种有哪些,除非常专业的人员外,公众难以知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中的具体物种信息、保护要求,普通民众通常很难知晓。与此同时,群众关心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主体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渠道,也不通畅。因此,野生物种的分级分类、保护等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主体的信息,需要在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权威网站进行定期公示,并通过广播、电视、移动终端APP进行推送,做到家喻户晓。

另一方面,随着外界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野生动物保护及繁育技术的进步,野生动物种群的数量会发生消长引发保护等级发生改变。现有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原农业部发布施行,历时30多年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更新,已经难以适应野生动物种群消长变化的形势需要。因此,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信息需要每隔一定期间进行动态更新。

三、法律条文修改建议

1、对第二条修改意见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其他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的在于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重要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具有三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对第七条的修改意见

由于野生动物,尤其是陆生野生种类繁多、分类复杂,野生动物保护涉及部门众多,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急需建立统一高效的野生动物监督、管理体制。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 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主管全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下属的国家林草局为主,协调农业、水利、交通、工商、食品、卫生等部门,行使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行政许可、栖息地管理、市场监督的全链条管理。”

3、对第八条修改建议

为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议将第一款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微信、微博、网络公众号等传播手段,针对公民和各级各类机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为强化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许可证管理、经营利用方式等重要信息的及时披露、公平公正,建议增加第三款“县级以上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在正式官方网站突出位置公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我国加入的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野生动物分级分类情况、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及人工饲养许可证发放情况,并根据法定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4、对第十条的修改建议

为简化野生动物分级分类管理,贯彻保护优先、规范利用的原则,便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司法、执法,建议对十条做如下修改:

建议将第二款改为“国家对珍贵及濒危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下同)实行重点保护。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建议将第三款改为“国家对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在满足动物检疫要求、符合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列入畜禽利用目录允许商业利用。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建议将第四款改为“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畜禽利用目录上物种外,其他的野生动物都视为一般保护动物。”

建议增加第五款“国家重点保护、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捕猎、杀害、买卖、食用。”

5、对第二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为贯彻“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原则,建议对二十八条做如下修改:

建议将第一款改为“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分别由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有科研院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具有资质的部门颁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用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公益事业,分别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驯养繁殖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驯养繁殖,保证可追溯。”

建议将第二款改为“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地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有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实验室具有资质的部门颁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用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公益事业,按照设区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驯养繁殖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驯养繁殖,保证可追溯。”

建议增加第三款“对于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资源目录》上的野生保护动物,可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人工饲养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专用标识,经营者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此外,本文主要针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讨论,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都有所区别,并有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了调研并给出了建议,本文不做统一整理陈述。

2020年3月16日
执笔专家:李明阳 南京林业大学教授、中林联智库专家

浙江、江西、四川、福建等省份征求蛙类部分物种列入水生生物名录管理意见抑或将部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野生动物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名录的报告。

业内人士建议,通过正规途径向林业、农业部门反映养殖户目前的现状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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