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化管理我国“水产养殖用物质”市场上五花八门的“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农业农村部在今年3月份向全国发出了“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这个拟正式发布的公告中,还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而在这份《清单》中列出了部分“水产养殖用物质”,并强调要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原则进行规范化监督管理。公告中还特别地强调了要“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农业农村部拟发布的这个公告内容,尤其是对于《清单》中列出的“水产养殖用物质”准备实施的监管措施,不少相关人士均从自己对这个问题认知的角度,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为了“再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5月12日下午在北京召开了专家研讨会。本人虽然有幸被列入了拟邀请与会的专家名单中,但是,由于长期居住在这次新冠疫情风暴中心地的武汉市,出于众所周知的理由而未能赴京参会。后来从参会专家处了解到的相关信息是,由于与会专家们的意见分歧比较大,这次专家研讨会虽然实现了“再次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目标,但是,并没有对一些实质性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 或许可算是这次专家研讨会的成果之一吧,农业农村部于5月中旬发出了“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第二稿)”。在这一稿中将前一稿中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譬如对于“此前因无法明确是否属于兽药,尚未经审查批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在第二稿中也明确了处理方式与时间。还明确了在水产养殖中用于杀灭或抑制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微生态制品,如果不能按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的话,就应该按照兽药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等。 对于农业农村部发出的“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第二稿)”的内容,与水产养殖和“水产养殖用物质”制售相关的人士,也各自发表了不少意见。正是在受到一些同仁发表的意见启示之下,本人对于“水产养殖用物质”的监管问题,也有过一些思考。现在利用这篇小文章将我的拙见公开出来,旨在与关心此事的同仁们商榷。 1.政府对“水产养殖用物质”有无必要实施监管? 关于政府对“水产养殖用物质”有无必要实施监管的问题,我在4月27日于《当代水产》腾氏水产商务网上发表的题为“试谈此“兽药”非彼“兽药”一文、5月10又在同一媒体上发表的题为“为什么‘非药品’也要做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一文以及5月14日发表的“‘水产养殖用物质’如何做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一文等3篇小文章中,已经比较系统地介绍了我对畜禽用“兽药”与水产动物用“兽药”之间存在着差异的看法,也对为什么政府要对“水产养殖用物质”实施监管,以及应该如何对“水产养殖用物质”实施监管等问题,提出了我的一些建议。 综合我在上述几篇小文章中的一些建议,主要是基于如下3点认知而提出来的。 (1)在我国目前的“水产养殖用物质”流通市场上,打着“水产养殖用物质”的“非兽药”旗号,以难以想象的低廉价格为诱饵,忽悠水产养殖业者的伪劣产品已经多如牛毛、混乱到异常严重的程度了。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再不进行有效地监管,无论是对于我国的水产养殖环境,还是对水产养殖对象以及整个水产养殖业,都可能产生毁灭性的影响。因此,政府对这类“水产养殖用物质”进行有效地监管已经是势在必行的! (2)水产动物用“兽药”与畜禽用“兽药”,在客观上存在有许多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用药对象的生理特性(恒温与变温)和生态习性(陆生与水生)、用药方法与途径等因素决定的,是不能以管理者的某种意志而改变的!因此,这种差别就是我们应该承认其客观存在的。 (3)对于在客观上存在差异的产品,就必须要采用不一样的产品标准进行评审和管理,这也是遵循科学规律所必须要做到的。而参与评审这类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评审人员,也就必须是拥有一定水平的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士。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对这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做出既符合科学标准又符合公平原则的评审结果。因此,建议农业农村部委托渔业渔政管理局,组建一个具有水产养殖专业知识背景的“水产养殖用物质”产品标准评审专业委员会,并且认为这是做好“水产养殖用物质”监管的首要条件。否则,如果我们还是墨守成规,让畜牧方面的专家继续主宰“水产养殖用物质”产品质量标准评审工作的话,就不可能对这类产品获得科学、公平的评审结果,管理部门也不可能对这类产品实现规范化的管理目标,而目前市场上“水产养殖用物质”的这种混乱局面也将继续存在下去! 基于对“水产养殖用物质”监管的上述3点认知,我接受了个别相关领导的委托,对“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第二稿)”的内容,提出了我的一些建议。 2.“水产养殖用物质”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在我最近先后发表在《当代水产》的几篇小文章中,反复地强调了“水产养殖用物质”要做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水产养殖用物质”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产品,其问题也就出在尚不能真正做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究其原因,这类产品主要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2.1 产品成分标识不清楚 部分制售“水产养殖用物质”的企业,可能是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采取故意隐瞒产品中的兽药的成分,而将本来含有兽药成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包装成“非药品”或者“动保产品”后推向销售市场。这类假冒的“非药品”和“动保产品”正是在这次农业农村部拟颁布的公告中,决定要重点查处和惩治的对象。 如果不能做到对产品标示出真实的产品成分,所谓做到“质量可控”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水产养殖业者如果采购并使用了这类产品的话,不仅会因为花钱购买这类产品而无端地增加一些养殖成本,不可能达到期望的产品使用效果,而且还可能因为产品中的某些兽药成分而造成养殖环境和养殖对象的药物污染,带来严重的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的问题。因此,农业农村部决定对于产品成分标识不清楚的“水产养殖用物质”,进行重点查处和惩治是完全应该和有必要的。 2.1 产品使用目标不明确 长期以来,在我国水产养殖业者群体中间就流传着一句话,即“养鱼就是养水”,大意就是水产养殖业者只要将养殖水体的水质调节好了,养鱼也就有望成功了。可能正是大量水产养殖业者确信“养水”对于养鱼的重要性,愿意在“养水”方面投入更多的经费与精力的缘故吧,较长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水产养殖用物质”流通市场上,不仅贴有“调水功能”、“改底功能”标签的“非药品”种类繁多,而且努力将各种各样的“调水产品”、“改底产品”,积极地推销给广大水产养殖业者的所谓“调水大师”也越来越多! 本人无意否认这类“调水”、“改底”产品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可能具有的某些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水产养殖业者在使用这些产品后,要达成的“调水”或者“改底”的具体目标究竟是什么呢?对于某个水产养殖业者经营的某个具体的养殖水体,出现何种指标后的水体水质是需要使用“调水产品”的?而对于出现何种状态的塘底才是需要“改底”的呢?使用这些“调水”和“改底”产品后,产品的使用者可以通过检测哪些指标的变化,对产品的使用效果做出客观而公正的评价呢? 如果水产养殖业者在使用这些产品前,不知道产品改善的究竟是养殖池塘中的什么水质或者地质指标的话,又有什么理由需要让水产养殖业者花钱购买这类产品呢?如果产品在使用后,没有明确的指标能证明产品的使用效果,的确改善了原来池塘中存在的一些不良水质或者池塘底质指标的话,人们又怎么能对这类产品做出“安全有效”的评价呢? 因此,“水产养殖用物质”的制售企业联合相关的科技人员,在科学制定产品配方的基础上,制定出产品的“质量标准”;在利用制备的产品完成必要的试验研究,分别阐明产品的功能和制定出科学的产品应用效果评价指标,从而使制售的产品达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这应该就是农业农村部要对“水产养殖用物质”实施监管的目的,也应该就是相关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要努力完成的工作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