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渔业油价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正式2.20) 关于做好2016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渔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15〕451号)和《关于做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 渔业油价补助申报是做好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好中央支渔惠民政策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狠抓推进落实,为顺利完成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补助政策宣传力度,尽快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渔业油价补助申请表》。渔民需承诺对其《渔业油价补助申请表》的真实性负责。渔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对申请表进行初核并签字盖章认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村、镇初核的基础上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分别将油价补助申报情况在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和渔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补助资金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渔船发生报废、拆解、新建、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其补助资金以渔业船舶证书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 渔船灭失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其补助资金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月据实核定。 二、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我省国内机动渔船的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统一使用“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软件进行,渔船油价补贴的资料录入、数据审核、补助资金计算、数据汇总及各类申请、申报、发放、上报表格生成打印等相关工作均通过该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审核通过的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申报情况进行汇总,于3月20日前通过系统上报,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将本地《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报送设区市渔业、财政部门。 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通过系统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进行核查、汇总、上报,并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连同本辖区《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人:李茂华、毕朱,联系电话:025-83581224 13605170978。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