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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休闲渔业发展迅猛,农业部将对其开展监测工作

来源: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7-3-12 08:20

休闲渔业是我国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近年来,全国休闲渔业蓬勃发展,逐渐成为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和现代渔业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为全面了解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现状,加强休闲渔业管理和服务,我部决定从201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休闲渔业是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渔民就业增收和产业扶贫的重要途径。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状况监测是推动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通过开展此项工作,分析休闲渔业发展的成效、特点、结构和薄弱环节,研究产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休闲渔业更好更快发展,对落实好渔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现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富民增收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和促进作用。


二、监测内容


监测工作要紧扣休闲渔业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对渔业提质增效、富民增收的贡献等方面开展,为国家制定休闲渔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咨询。监测内容主要是休闲渔业发展总体经济指标及其内部构成领域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各种休闲渔业经营组织类型、全部休闲渔业生产单位和非休闲渔业生产单位附属的休闲渔业生产活动相关发展指标,共计46项指标。



三、监测组织方式和分工


休闲渔业发展情况监测由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承担相关技术支撑工作。休闲渔业发展监测纳入渔业全面统计工作,监测结果作为渔业经济总产值核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监测方式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四、数据报送日期及方式


监测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分别于当年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前报送季度报表,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送年度报表。监测数据采用网络方式填报,报送网址为http://moa.cnfm.com.cn。请各地根据报送时间要求,按时登陆网站进行数据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监测工作。休闲渔业发展监测是推动休闲渔业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将其放在重要工作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着力提高报送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考虑建立休闲渔业企业(生产单位)数据直报制度。


(二)建立明确工作机制。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承担部门、责任人员以及岗位职责,将监测工作作为反映推动渔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的重要途径抓紧、抓细、抓好。


(三)加大分析研判力度。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切实提高分析、研判工作力度和水平,深入了解产业发展的现状、潜力、重点和难点,把发展监测和促进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为加强休闲渔业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休闲渔业发展监测过程中存在的组织问题,请咨询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有关技术及指标解释问题请咨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联系人及方式:


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情监测与市场加工处王莎,电话:(010)59192995(兼传真)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信息处赵文武,电话:(010)59199611、59199613(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


附件1

休闲渔业发展情况监测表(试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表号:水产定报3表

行政区划代码:制定机关:农业部

单位 名称:20年季度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2.监测范围:全社会。

3.报送日期及范围:第一季度报为当年2月15日前、第二季度报为当年5月15日前、第三季度报为当年8月15日前(报送指标01、07、12、21、30),第四季度报(年报)为当年11月15日前(报送指标为1-47)。

4.计量要求:营业额及产值取两位小数,其余取整数。

5.报送方式:网络报送。

6.审核关系: 

01=02+03=12+21+30+39+43;04=15+24+35;05=16+25+36;

04≥05;06=17+26+37;08≥09;12=13+14;15≥16;21=22+23;

24≥25;30=31+32=33+34;35≥36;44=45+46。


附件2


指标解释


一、休闲渔业概念及特征


休闲渔业是指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渔村、渔业生产资源、渔法渔具、水产品及其制品、渔业自然生物及人文资源等),通过资源优化配置,主动将渔业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一种渔业产业形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利用各种形式的渔业资源开展生产和服务活动。(二)向社会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三)须包含有“渔”的要素。包括渔村、渔业、渔文化、渔法渔具、渔业产品等。


休闲渔业需要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特征,只具备其中一个或两个都不能认定为休闲渔业。例如,利用海洋水面开展的水上运动及海洋游艇服务业,具备前面两个基本特征,属于休闲服务业,但是由于缺少“渔”的要素,则不属于休闲渔业。如果是利用海洋游艇开展海钓或体验式捕捞等活动,则可以归到休闲渔业。


二、休闲渔业监测分类


(一)按活动区域分,包括:


1.海洋休闲渔业。指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依托各类海洋渔业资源开展的以休闲为目的的活动及服务的总称。包括海洋休闲垂钓服务、海洋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海洋水族馆及展示、渔业文化节庆、渔家乐等。


2.淡水(内陆)休闲渔业。指休闲渔业经营主体依托各类淡水渔业资源开展的以休闲为目的的活动及服务的总称,包括淡水休闲垂钓服务、淡水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淡水水族馆及展示、渔业文化节庆、渔家乐等。


(二)按活动类型分,包括:


1.休闲垂钓及采集业。具体分海洋和淡水两类休闲垂钓及采集活动。海洋休闲垂钓包括近海(包括海岸和人工鱼礁)、海岛和远海垂钓服务等;淡水休闲垂钓包括利用江、河、湖、库、池等开展的休闲垂钓;采集包括摸鱼、赶海、海上采摘藻、贝等活动。

2.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包括渔村风情旅游、渔家乐及休闲度假、渔业渔村活动体验、渔文化活动(如休闲渔业会展、渔业博物馆、渔业节庆活动)、水族馆及展示等5种情形。


(1)渔村风情旅游指旅客以旅游(或短期休闲)为目的到含有渔业元素的渔村开展渔业风情观光旅游。此类休闲渔业活动包括观赏渔村风情、渔业生产工具(渔船)、渔民住宅、水族、海洋牧场、网箱养殖场所和水产加工场所等。渔业元素是指与渔村、渔业、渔民相关的渔业资源。


(2)渔家乐及休闲度假主要指住渔家、吃渔产、玩水边,以休闲度假和吃住为主,旅游购物为辅的休闲渔业形式。


(3)渔业活动体验主要指参与渔业生产活动过程、体验渔业生产生活方式等活动,包括渔业活动的参观及渔村生活体验等,如体验式捕捞、水产养殖、放流活动、渔村生活等。


(4)渔文化传承及相关休闲渔业会展活动主要指以体验和传承渔文化、参观相关渔业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销各类渔业产品为目的的旅游、会展、文艺演出等活动。


(5)水族馆及展示主要指以水族馆(包括各类海洋世界、水族馆、水族动物园等)为主要形式的观赏鱼展示、科普及演出活动。


3.观赏鱼产业。包括观赏鱼的养殖业和批发零售业。


(1)观赏鱼养殖业,指以销售为目的的各类观赏鱼的养殖,不包括家庭和单位以休闲消费为目的的养殖。


(2)观赏鱼批发零售业,既包括传统水族市场销售,也包括其它形式的销售,如厂家直接销售、网络销售等。


4.钓具、钓饵、观赏鱼鱼药及水族设备等相关产业。包括各类钓杆钓具及其配件、钓饵、水族设备等方面。


5.其他。包括与休闲渔业直接相关的教育科研管理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休闲渔业文化服务业、水族医疗服务业、新闻出版业及广告媒体等产值。


三、休闲渔业产值和增加值


休闲渔业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休闲渔业的总产出和总成果。具体包括休闲垂钓及采集、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观赏鱼养殖与批发零售业的产出。本表中休闲渔业产值等于休闲渔业营业额,即指核算期内休闲渔业经营主体进行休闲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从事休闲垂钓、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水族馆及展示、观赏鱼养殖与销售、钓具钓饵水族设备生产销售等活动而获得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具体指企业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年末累计数填报。


休闲渔业增加值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休闲渔业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最终产品的价值。其计算方法:休闲渔业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休闲垂钓及采集业产值、旅游导向型休闲渔业产值。以其当期营业额计算,其增加值用旅游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二)观赏鱼产值=观赏鱼养殖产值+观赏鱼批发零售业营业额。


1.观赏鱼养殖产值:观赏鱼产品及苗种的产量分别乘其产品的现行价格。观赏鱼养殖业增加值,用其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为了简化计算,对于小规模经营单位的观赏鱼养殖业产值,也可以用营业额来代替。


2.观赏鱼批发零售业产值以营业额来计算,即批发、零售的销售产品数量乘以其产品销售价格。其增加值等于观赏鱼批发零售业产值乘以批发零售贸易业现价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四、从业人员


休闲渔业从业人员指全社会中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休闲渔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休闲渔业专业从业人员(全年从事休闲渔业活动6个月以上或50%以上的生活来源依赖休闲渔业活动的从业人员)和兼业从业人员(全年从事休闲渔业活动6个月以下或20%~50%的生活来源依赖休闲渔业活动的从业人员)。


五、 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等经济法主体,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法人和公司等。

规模以上经营主体指休闲渔业营业额达200万以上的经营主体。


六、休闲渔业船舶


休闲渔船指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包括休闲垂钓、体验式捕捞及水上采集用船。休闲渔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休闲渔船建造及检验标准,具有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资质。


七、接待人数、住宿人数


休闲渔业接待人数是核算期内休闲渔业单位实际接待休闲垂钓、渔业旅游、休闲渔业会展、水族馆参观等游客的人次数。具体包括休闲垂钓接待人数、渔业旅游接待人数、水族馆接待人数。住宿人数是指休闲渔业园区、渔家乐等旅游渔业区内的住宿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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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771500810 2017-3-12 12:08
严把质量关
回复 老四00 2017-3-12 09:59
学习相互学习!!!
回复 5747f6e65fe1b 2017-3-12 09:54
学习相互学习!
回复 5747f6e65fe1b 2017-3-12 09:54
学习相互学习!!
回复 ansaili 2017-3-12 07:26
食品安全从源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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