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水库、河道水质,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人畜饮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网箱养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河道新增养殖网箱及投放鱼苗。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在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河道从事网箱养殖的养殖户,应于2017年3月14日前,向网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其所有的网箱养殖设施、数量,与网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自行拆除网箱协议,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网箱及其设施,处置养殖水产品(包括鱼苗及成鱼)。
三、凡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自行拆除的网箱,或在本通告发布后新增的网箱,由县水务局、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置,并对该网箱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在网箱拆除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社会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文章来源:中国水产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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