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项目编码:17027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颁布实施,2013年第四次修正)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修订) 《我国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我国现阶段有条件地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 《我国现阶段可以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 受理机关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决定机关 农业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范围为符合国家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 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不得进口未经生态安全评估审查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水产苗种。 申请人不得出口《我国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水产种质资源。 申请材料目录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水产苗种进口需提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复印件)。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科研任务合同(复印件)。 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中国鳗联秘书处介绍信(鳗鱼苗进口需提供)。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国内首次进口需提供)。 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出口需提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说明(出口种类(中文名、拉丁文名)、数量、规格、出口国家及出口交换条件等)。 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原因说明。 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复印件)。 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xzsp.moa.gov.cn 办理基本流程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审查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 (国内首次进口需送全国水产原种与良种审定委员会审查评估),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办结。 流程图 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国内首次进口,专家评估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 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