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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不值钱小鱼,他们被检察机关提出索赔1.3亿!

来源: 海鲜指南| 2018-3-27 15:05
自2015年至今,何延青和王文波在经营荣成渔业有限公司期间,休渔期内组织船队,偷偷在海上捕鱼,数量高达910万公斤。但他们没有想到,捕上来的都是不值钱的小鱼,居然被检察机关提出索赔1.3个亿!

“小皮条”,肉色,四五公分长,1块一斤。


“老眼屎”,黑色白肚,十公分长,几毛一斤。


“臭虾”,小虾皮,几毛一斤。


它们分别是鯷鱼,方氏云鳚和玉筋鱼,都属于卖不上价钱的饵料鱼,但事情没那么简单。

3月22日,连云港市灌南人民检察院对包括他们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而且,他们还被要求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并且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这起案件,被中国海警局列为2017年1号督办案件。

1、出海

2017年5月18日,山东威海石岛码头,晚上7点左右,天刚刚擦黑。渔民王三刚上船,就得到船长的一项特殊指令——用油漆把船号、船籍港都涂黑。


与普通渔船不同,这艘船卸载了GPS定位,而且船上的人口音很杂,他很难辨听得清楚。
 
一起涂抹的几个伙计中,有一个人是他姑父,彼此眼神示意了一下,开始默默地刷漆。他们都知道,海上已经进入休渔期,不让捞了。
 
那天夜里,6对船一起出海,高速往东南方向跑,又往西南方向到了青岛海域,只拖到两三千斤皮条鱼。
 
产量不理想,他们继续向西南,来到了连云港海州湾。王三暗自祈祷,这里的大鱼能多一些。
 
但,事与愿违。
 
2017年5月31日下午5点左右,海上雾气弥漫,风不大,天色渐暗。江苏省海洋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张楠和同事们在雷达上发现,有疑似4艘渔船的痕迹。


“当时他们航速大约9节。”张楠告诉中国长安网记者,一般渔船航速在8-10节之间,这个速度已经相当快了。

“这个时候出海,很可能是偷捕的。”张楠想。今年的休渔期比往年提前一个月,从5月1日到9月1日,海上都禁止捕鱼。
 
但天气条件有限,他们只能靠雷达的指引和渔船的轰鸣声,判断追击的方向。
 
当工作艇冲到距离渔船不到1海里的范围时,雾气恰好消散,于是渔政人员强行登临了违规渔船,喝令王三等人停下接受检查。
 
在渔政队伍工作了8年多的张楠,第一次见到这么多小鱼。“当时在甲板上看到两三百箱鱼,狭小的船舱里也都被囤满了。”
 


通常一箱鱼25斤,他初步估算,大约可能有5万公斤。

但当第二天,他们和当地海警一起连夜清点数目后才发现,已经远远超出了经验判断,足足有12.8万公斤!
 
2、绝户网

从地图上看,连云港170多公里的海岸线,像一双张开的臂膀,拥抱着海州湾里的7个岛屿。就像7颗明珠,镶嵌在黄海南部。
 
然而,偷捕的船队,却试图将她洗劫一空:4搜渔船却两两结对,网的上纲顶着海面,下纲贴着海底,左右两艘船一起在海上拉。


最可怕的是,他们使用的网具,网目尺寸不足1厘米,只能勉强能穿个铅笔,而且还有内衬,像推土机一样刮蚀着海底。
 
“杀伤力太大了,像个大扫帚把海底刮得一干二净,一网打尽。”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立,该案专案组组长介绍。
 
这种“大小通吃”的网具,也被称为“绝户网”。它与上世纪70年代时兴的底拖网类似,随着大鱼一点点变少,网目也越来越小。
 
渔民们没有想过如此滥捕的后果。“如果对近海处尚未成熟的幼鱼进行过度捕捞,对其繁殖能力、再生能力的破坏将是致命的”,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书记仲霞铭说。
 


本案涉及的鯷鱼和方氏云鳚等,虽然是低端饵料鱼类,但是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具有最基础的生态地位,是29种食物链上层生物的饵料,而且以沙质和黏土类型底质为主的海州湾,一直是鱼类理想的产卵地。

对于幼鱼保护的规定,2014年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对7大类、45种主要海洋捕捞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进行了规定:
 
如围网类、杂渔具(船敷箕状敷网)不限捕种类,最小网眼尺寸35毫米;拖网类、限捕虾类的,网眼尺寸最小25毫米,除虾类以外的捕捞种类的拖网,最小网眼54毫米。
 
张立介绍,根据调查,这只船队在2015年到2017年之间,在休渔期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高达910多万公斤,折算出来20.3亿尾!就是靠这种“绝户网”。

幼鱼的过度捕捞,对海洋生态的破坏不可估量。

“按照他们的捕捞方式,一年就远远超过了渔场的承载能力。”仲霞铭说。
 
清晨,旭日照得整个海州湾金光灿烂,像是跳跃着无数的飞鱼。她所遭受的这场劫难,不知需要多久才能修复……



3、拯救大鱼

“绝户网”、偷捕背后所呈现出的难题其实是:中国近海大鱼已越来越少。
 
“东海无鱼”,这是五年前媒体热议的话题。近年来,虽然渔业资源保护力度在持续加大,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渔民的“竭泽而渔”的思路转变不过来,沿海渔业资源依然在持续衰退。


在采访中,张楠说,去年有一条船,一晚上捕捉了价值20多万的马鲛鱼。

但这并不代表渔业资源有所恢复。张楠回忆,过去马鲛鱼的价值并不被人们看重,但现在马鲛鱼市面上能卖钱了。
 
不仅是东海,黄海和渤海面临同样的难题,1982年黄渤海的渔业生物是68种,目前已经有超过24种绝迹。
 
而相较于污染,仲霞铭认为,在高强度捕捞之后,经济价值较高的鱼类趋向全面枯竭,渔民们只好选择以量取胜。
 


确实,检察官们发现,一网打尽背后,渔民的生活并非富庶。
 
由于是跨省案件,为了固定证据,检察官们跑了两次山东。专案组人员张静记得,第一次去的时候下大雪,他们4天内,进门入户走访了20多人。
 
“想多赚点钱。”大多数渔民抱着和王三一样的侥幸心理。
 
于是,这一次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人性化地提出劳役代偿的修复方案,让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渔业技能来提供劳务,以劳务方式进行替代性赔偿。

“既要让违法的渔民感受非法捕捞的代价,又不能因为提起公益诉讼,让他们赔偿,而使他们生活更加困难。”张静说。

入户走访时,嫌疑人没想到事情,并不是罚罚款就结束了。
 
“过去的评估是直接的经济估价,但实际对于生态的破坏远不止于此。”

他举了一个例子,就像国家农科院培养的高新种子,国家可能为之投入了几百万,但是如果把这几十粒种子当成粮食卖,可能没有什么价值。

张立表示,之所以要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并不在于追求赔偿数额,而在于要最大限度恢复被严重损害的海洋生态和被破坏的生态链,并从海洋生态恢复和生态链保护的角度来对损失进行评估。


而且法律上规定非法捕捞的最高刑期是三年。即使非法捕捞1000万斤,最高刑期仍然是三年,违法成本太低,惩处的力度不够,不足以形成对海洋生态保护的威慑力。

“我们现在通过对非法捕捞犯罪同步开展刑事惩罚与公益诉讼,切实加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也对海洋生态形成双重保护。”张立说。
 
目前,本案中的船队只逮捕到了4艘,只是海洋非法捕捞的冰山一角,其他的人还在用“绝户网”在海里肆虐。

(注:文中王三为化名)

延伸阅读:


3 月 22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同时发布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相关情况。这是江苏省海域近10年来破获的最大公司化、集团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方请求通过建立海洋牧场的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判被告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3 亿元。


2017年5月18日,何某、王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让于某等人,驾驶伟伯渔业公司的3对渔船以及挂靠该公司的3对渔船,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码头出发,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禁渔区内,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标准的禁用网具,采取国家严令禁止的双拖网形式捕捞鳀鱼、方氏云鳚等水产品。


2017年5月31日,江苏渔政部门在连云港海域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 4 艘渔船查获,现场查获鳀鱼、方氏云鳚等大量渔获物。


2017年6月1日,江苏海警支队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2015至2017年禁渔期内,被告人何某、王某在经营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期间,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某等人驾驶渔船,伙同其余被告人使用禁用网具在山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910余万公斤。


据了解,这家公司采用的双拖网作业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进行捕捞,是危害最大的一种非法捕捞方式。双拖网网眼为 10mm,且加内衬,属于 " 绝户网 ",远小于农业部规定的网囊最小尺寸为 54mm 的规定,可将 2-3mm 的小鱼也一网打尽,进入双拖网网囊内的资源幼体以及饵料类生物群体均难以脱逃。而 5 月份是黄海海域大量产卵群体洄溯产卵的季节,对部分海域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严重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底生物栖息地。

该案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达 38 人,现场渔获物净重近 12.8 万公斤。经江苏海警对上游负责组织渔船出海的荣成伟伯公司和下游负责收购渔获物的刘某等人进一步侦查,认定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达 910 余万公斤。先后批准逮捕 13 人,其中一人变更强制措施,另有 33 人取保候审。


经审查,该案由被告单位负责财物监管、沟通联络、物资补给、渔获处置、工资发放并决定出海捕捞时间和作业海域,有组织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2017 年 5 月 18 日到 5 月 31 日,被告人于某等被告人驾驶多艘船只,一直在海上从事非法捕捞作业,与此同时,何某联络组织他人驾船前往收购非法捕捞所得,上下游之间密切配合,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经检察机关审查,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 46 名被告及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建立海洋牧场等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3 亿余元及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 年 3 月 22 日,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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