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江苏如东再下一份通知,全面公布《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全面整顿如东南美白对虾养殖业。 《意见》显示,将如东全县划为内陆区域和沿海区域。内陆区域确定为排放尾水含有一定盐度的南美白对虾养殖等禁止养殖区,沿海区域为南美白对虾过渡养殖区。南美白对虾禁止养殖区与过渡养殖区的分界线(详见附图)主体以省道221为界,其向海侧为沿海区域,向陆侧为内陆区域。 内陆区域,即禁养线范围内,所有与种植用地有冲突的虾塘,全部要拆掉。与第一阶段不同,第二阶段的《意见》显示:所有占用耕地形成的养殖区,包括小棚温室养殖和池塘养殖等,都是南美白对虾禁止养殖区。 具体如何拆?如下:2017年以后新增的占用耕地形成南美白对虾养殖区域全部拆除,平整还田。2017年之前占用耕地形成的南美白对虾养殖区域,原为农业种植用地的一律拆除,平整还田;原为自然沟塘的可选择拆除平整,或进行转产淡水养殖品种、发展设施农业、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原为农业种植用地和自然沟塘以国土测绘数据为准。转产后的区域不得养殖排放尾水达不到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和淡水池塘养殖排放标准要求的品种。否则必须平整还田。简单来说,能用来种田的一律用来种田,不适宜种田的可用来转养淡水品种,总之绝对不允许养殖南美白对虾! 对于2017年之前占用耕地建设的南美白对虾养殖区,第一阶段并没有明确表示禁止放苗,所以目前很多养殖户第一茬虾已经放苗完毕,直接拆掉不太现实。对于这部分虾农,《意见》作出了这样的安排:确实已经投放虾苗的养殖户可在签订承诺书并交纳保证金后,绝不允许放养第二茬虾苗,必须由养殖户签署书面承诺在2018年6月底前规范整治,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拆除设施,平整还田。 即使是在沿海区域,也就是南美白对虾过渡养殖区,除了严格的环保条款,还严禁新增养殖,逐步减少养殖面积,2019年年底前基本退出养殖,且不得再续租。 据悉,这次如东政府关于整治南美白对虾的态度十分强硬,恐怕是真的再难抗议了。当这些政策全部落实,2019年之后,如东还剩多少虾塘可以养殖南美白对虾呢?当初,南美白对虾让如东人富起来,如今,南美白对虾却在如东走上绝路,真是让人感慨世事无常! 具体通知及整治意见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县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美白对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018年5月11日 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意见 根据市、县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工作的要求,现就第二阶段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 根据南通市政府的要求,我县内陆地区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在2018年底前必须整改到位,沿海区域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以镇(区)为单位,必须在2018年底前完成需整治面积的50%以上,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规范整治任务,在整治期间严禁新增南美白对虾养殖行为,以各镇(区)上报数据及国土测绘已确定数据为基数。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立即行动,对全县范围内南美白对虾养殖按照生态化目标进行规范化整治。 一是规范地下水取用。需采用地下水养殖,且符合用水相关规定的,依法申请并获取地下水临时取水许可,按批准的地点和水量取用水。 二是废气达标排放。养殖用加温设施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废气排放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禁止使用燃煤锅炉。 三是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养殖尾水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和水体。根据受纳水体性质特征,尾水排入地表水一般水域应符合国家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尾水排入近岸海域或与海域直接连通的独立水系应符合《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修订后按照修订标准执行。 规范整治范围为全县陆域范围内南美白对虾养殖区域。整治时间从2018年到2019年底。列入整治范围的区域,在整治期间一律不得新增南美白对虾养殖、所有发包地块一律不得再续租,以镇区为单位全面落实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整治责任主体。对当前及今后其它养殖行业明显影响生态、影响水环境,造成群众矛盾的一律按相关规定进行关闭和整治。 根据如东县土地性状和农业耕作实际,处于省道221线向陆侧的少部分区域,相对具有独立水系,一直以来都不种植水稻,传统上以水产养殖为主,土地也有一定程度盐碱化,暂定为沿海区域、南美白对虾过渡养殖区,规划在禁养线向海侧。 1.内陆区域整治 整治类型 根据禁养线确定的内陆区域为南美白对虾禁止养殖区。规范整治分两种类型,一是2017年以后新增占用耕地形成的养殖区,二是2017年之前占用耕地形成的养殖区。养殖方式包括小棚温室养殖和池塘养殖等。 整治措施 2017年以后新增的占用耕地形成南美白对虾养殖区域全部拆除,平整还田。用于养殖供水的水井全部封堵,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整治时限 对于2017年之前占用耕地建设的南美白对虾养殖区,少数确实已经投放虾苗的养殖户可在签订承诺书并交纳保证金后,绝不允许放养第二茬虾苗,必须由养殖户签署书面承诺在2018年6月底前规范整治,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拆除设施,平整还田。 2.沿海区域整治 整治内容 根据禁养线暂定的沿海区域为南美白对虾过渡养殖区,暂定的过渡养殖区内不得新增养殖面积,对现有的养殖区域进行规范整治。规范整治范围包括温室小棚养殖、池塘养殖、高位池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等。整治内容包括违规采用地下水、养殖尾水直接排放、违规使用燃煤加热设施等。 整治措施 对沿海区域南美白对虾养殖过渡区内的养殖户的水井,在整改到位的情况下,由养殖户申报,村镇登记、初验后报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现场审查确认登记备案。 所有养殖模式的养殖尾水必须通过净化沟塘进行生物、化学等措施净化,或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实行达标排放,标准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沟塘净化是指养殖户必须通过缩减现有养殖面积,按不得少于养殖面积的20%比例用于净化的沟塘面积)。养殖尾水排放前养殖户要对拟排放的尾水进行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县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禁止在养殖水体中添加海水晶等含盐物质,禁止使用违禁渔业投入品。 南美白对虾养殖需要加温时应采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禁止违规采用燃煤加热设施进行加温。现有燃煤加热设施拆除(停用),或进行使用清洁能源改造。 在省道221线附近占用沿海防护林带发展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区域,在2019年底前逐步退出养殖,拆除设施,并恢复建设防护林带。 在一、二级骨干河道两侧占用河道青坎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区域,在2019年年底前逐步退出养殖,拆除设施,按骨干河道绿化要求逐步整治到位,并执行骨干河道绿化政策。 国道328交通干线绿化外两侧50米范围内逐步退出南美白对虾养殖,在2019年开始根据交通干线绿化种植、景观提升要求逐步整治到位。同内陆地区整治一样签订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等工作方法,按时序整治到位。 2、县整治办:负责牵头做好沟通协调、上传下达工作;对各镇(区、街道)纳入第二阶段整治的养殖户进行统筹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会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如实掌握各镇(区、街道)进展情况,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应对舆情,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答复有关问题;组织开展巡查督查;及早谋划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举措和相关政策意见、考核推进办法。 3、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整治过程中养殖技术、尾水沟塘净化的指导,做好违禁鱼药、饲料等渔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4、县水务局:负责督查非法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封井工作,加大对私自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 5、县环保局:负责南美白对虾池内、养殖尾水和周边河水的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加温燃煤锅炉的查处工作,强化环保执法。 6、县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阶段性整治对象实施限电,做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服务指导工作。 7、县国土局:负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工作,跟踪各镇区土地复垦过程,收集复垦档案资料,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相关地类信息。 8、县农委:负责各镇区复垦土地土壤检测,指导镇区恢复耕种,落实绿化、设施农业、休闲农业扶持政策。 9、县公安局:负责为整治工作营造平稳有序的社会环境,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10、县宣传部:负责应对整治期间各类媒体报道和舆情处置,加大各类典型的宣传、曝光力度,为整治工作营造氛围。 11、县纪委(监察委、作风办):负责整治工作的监督推进,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 12、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整治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早发现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13、县市管局、盐务局:负责加强对市面海水晶、盐等物质的监管。 如东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018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