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苗单位”)监管,推动落实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每年2月底前向全社会通报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严重违法违规供苗单位。 通知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供苗单位将被通报: 一是在增殖放流苗种疫病和药残检测中,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渔用禁用药物检测超标,或连续两年疫病检测不合格的; 二是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未清除疫情仍提供苗种用于增殖放流活动的; 三是放流苗种种质检查或检测不合格,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勒令其限期整改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是连续两年提供放流苗种数量或规格达不到采购要求的; 五是在农业农村部组织的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审核和实地抽查中,核查不合格的; 六是以虚假信息获得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资格的; 七是在增殖放流过程中被证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是参与增殖放流苗种采购恶意投标的; 九是拒不履行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的; 十是发生其他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违法违规行为的。 通知强调,被通报的供苗单位将被纳入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期限为两年,从通报之日起计算。期间未发生本通知所列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实施重点管理。期满前出现新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从新通报之日重新计算。重点管理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限制准入。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不得承担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将其纳入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招标范围。 二是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应纳入省级以上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水生动物疫病专项检测计划,加大苗种质量安全抽查力度。 三是联动制约。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各级渔业部门管理的渔业项目,也不得参加各级渔业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及示范创建活动,包括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和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 通知还明确了通报程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归集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供苗单位并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供苗单位进行核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及时对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供苗单位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