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莱州养殖者收到街道办事处的整改通知书,要求多个养殖场和单位搬迁、拆除。这包括三山岛街道、金仓街道、永安路街道、金城镇、虎头崖镇的近300家单位。 《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原件 截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公布的第26、32条正文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接到通知后,一位养殖者无力表示,他从1999年就开始在莱州养殖,持有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和租赁的收据等等证件,能够保证养殖的合法性。 “我们与村委会签了70年,从1999年养殖到现在,突然说是违法行为,要求搬迁、拆除。我所租赁土地这里被街道办称之为防护林自然保护区,但村里的老人说他们小的时候都没看到什么树,村里合同写的也是荒滩、非可耕地。金仓街道首先进入拆迁阶段,每亩补偿39800,但工厂化养殖的鱼、海参、对虾,硬件投资和养殖成本一亩的成本至少都要几十万,现在养殖水产品都还属于半成品,却让我们拆除大棚。再加上这几年市场不景气,养殖户大都处于水深火热当中,只补贴我们几万块钱,我们的损失非常惨重。 盖有村委公章的租赁合同 合法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同时,金仓街道的养殖者还面临“金仓湿地公园”保护区整改的问题,莱州市人民政府金仓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27日下达《限期搬迁、拆除通知书》,要求位于金仓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整改区域范围内的单位,于8月5日前停止养殖生产并撤离。 《限期搬迁、拆除通知书》原件 《山东省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发布的第43条内容中也发布了相关要求,要求对侵占湿地公园非法养殖进行彻底清理并开展恢复治理。 截取《山东省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公布的第43条正文内容如下: 四十三、莱州湾金仓国家湿地公园内存在227宗各类海水养殖项目,面积464.5公顷,约占湿地总面积的38%,湿地公园滩涂部分几乎被养殖项目占满。 责任单位:烟台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责任人: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对侵占湿地公园非法养殖进行彻底清理并开展恢复治理。 整改措施: (一)2018年1月底前,启动莱州湾金仓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划除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莱州浅滩国家级生态特别保护区重叠部分。 (二)2018年2月底前,完成227宗养殖户的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拆迁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书面告知养殖户。 (三)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莱州市近岸海域养殖规划,在湿地公园范围之外,选址规划2-3个“近海高端生态养殖示范区”,完成养殖户征迁协议签订工作。 (四)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近海高端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养殖户征迁和搬迁入园。 金仓街道养殖户认为他们的养殖池和养殖大棚都是建于“金仓湿地公园”获批保护区前,且要求搬迁的时间太短,希望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养殖者对限期撤离养殖区,逾期相关执法部门将拆迁、低补偿一事,发出的心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