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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乱象看渔药使用!理性看,辩证用,这4大应对措施值得细看!

来源: 腾氏水产商务网| 2019-3-14 14:33
首先要明确三个概念,《兽药管理条例》第九章附则中规定兽药(veterinary drugs)(含渔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饮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中规定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


“非药品”是指未按照药品报批程序进行研发、临床安全试验、临床疗效试验、审批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而又随同药品同时存在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基层动物诊疗机构的一类水产养殖投入品产品。

渔用药物也属于兽药管理注册,所以一般渔用药物也是需要经过国家兽医主管部门即中国兽药监察所进行审批。非药品一般实行备案制,也属于兽药管理范畴,只需在质量监督或环保、工商部门备案既可上市销售。

笔者网络调查全国近10家具有代表性的大型渔药生产厂家、调阅兽药基础数据库以及实地走访渔民,鉴于目前渔药使用过程中市场的乱象,笔者思考以下具体表现及对策分析:

一、乱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包装标签药物有效含量不同施用量一致

商品名和药物成分一样的药品,规格不一致,但使用方法和用量相同,如某厂家生产的辛硫磷溶液有20%和10%两种规格,但是在使用量上都标注为全池泼洒,每立方水体使用0.1-0.12ml。

2、非药品采用企业标准有效药物浓度标准不一致

如某高聚碘企业生产标准中,有的规定碘含量为≧3%,有的标注为≧1%;有的标注为高碘酸铁的含量≧50%

3、兽药和渔用药物界线不明显

比较普遍的现象,如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盐酸土霉素等,都标注为兽用,而适应症、使用方法及对象都适用于鱼类。有些厂家商品名是一个容易混淆的名字,主要成分里面含有伊维菌素,但是兽药典(2015年版)明确指出,伊维菌素对虾、鱼及水生生物有剧毒,残留药物包装及容器切勿污染水源。

4、未标注有效使用成分

如某公司生产的“草虫净”,产品特点、主要功能和用法用量,成分只写明是黄色液体,具体成分未知。

5、似药非药的非药品打擦边球

如某公司生产的杀虫剂商品名为混特安、蛛虫杀星、四合一神力等等,主要成分为伊维菌素、阿维菌素,包装显示非药品。某公司生产的治疗水霉药物主要成分为硫醚沙星,包装显示为非药品。

6、商品名称一致,主要药物成分有区别

如商品名为水霉净的渔药,药物有效成分却有五倍子末、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20%苯扎溴铵溶液,其他具体见表一中商品名称所对应的渔用药物成分。

7、未规定科研项目所使用渔药范围

很多文献报道中,对鱼类使用的抗生素,都是人用的类型,未达到开发新药的研究目的,特别是药敏试验过程中,药敏纸片都是采用人用抗生素来做实验,容易给初入水产的从业者或者养殖户带来错误性的引导。

8、官方出台文件规定了违禁药品名录一致,而可以使用渔药目录不一致

(1)农业部1435、1506、1759号公告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中有78种,其中抗微生物类13种,杀虫驱虫类9种,消毒类10种,中草药36种,调节水生动物3种,环境改良剂7种;

(2)2015年兽药典,有136种水产用药,其中抗微生物类24种,杀虫驱虫类10种,消毒类13种,中草药制剂66种,调节水生动物代谢或生长类8种,环境改良剂7种,水产疫苗(包括进口)8种;

(3)国家标准渔药及其实用技术收录了157种渔药,187种规格;

(4)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 规定26种可用渔药,禁用32种;

(5)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NYT755-2003) 可以使用渔药有17种,包括抗微生物药4种,抗寄生虫药5种,渔用消毒剂3种,微生态制剂5种,

(6)农业部1797号公告,处方药目录中涉及到水产用兽药一共是27种,其中抗菌药物17种、杀虫药物5种、用于人工繁殖催产亲鱼的激素5种。

(7)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 批准有生产文号的药物有55种,9200个产品规格,疫苗5种。

(8)农业部2513号公告,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标注为水产用合计收录渔用药品有61种, 其中化药43种,中药15种,生物制品3种。

9、兽药典(2015年版)未进行兽药渔用药物更新,也未规定休药期

例如复方甲苯咪唑粉,2015年兽药典规定休药期是150度日,而甲苯咪唑溶液(2017年兽药质量标准),休药期是500度日。

二、应对措施

1、依法行政,理顺监管部门职责

政府在非药品和药品方面的管理因监管部门和权限不清,监管工作还很滞后,该管的部门不能依法管或没有完全管,在管的部门没有管严或完全没有管,可以借助本次体制改革,理顺相关法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真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防止出现三不管的产品,做好事前管理。在明确法律责任下,渔业行政部门也应对非药品的管理制定出具体管理办法,从实际需要出发,逐步建立起合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体系、制度,并颁布实施。

2、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明确渔民的责任和义务

专项设立保障科学宣传渔药使用的经费,加强渔民对自己投入水体中的药物或非药物的识别,强化其自觉意识。避免乱投、乱放造成水产品、水体污染。渔民在选择药物是可以参考表一内容。

3、探索设立专门的社团组织机制,确保渔业健康发展

对全国性的主要养殖品种进行引导,探索设立类似专业渔业保险委员会的民间社团组织形式或专业企业行业性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技术规范、确定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渔民的保险业务,指导渔民全程养殖流程,做到合理健康养殖,确保水产品质量和规范生产与经营行为,也避免渔民陷入出现大规模鱼群死亡、发病时唯一方法就是用药,鱼群病死就赔钱的恶性循环。

4、科研部门,立项应更多贴近实际

应加大基础研发投入,组织开展一些相关基础科研工作,如测水施用技术、对养殖环境的风险评价方法、微生态制产品的质量检测技术、菌种的纯化与保存技术、临床效果实验技术、标准化生产工艺的确定等,为质量监管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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