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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你的鱼“吃”错药,有人因此损失90万元!

2019-7-23 18:04
近日,有养殖户因使用过期和叉尾鮰禁用鱼药造成浮头和死亡,损失90万元。


鱼发病了,就得用药,但有些鱼对有些药,是敏感的,不光不治病,还会要命!就像人类用青霉素,有些敏感人群,会过敏死人的!


那么鱼类敏感的药物都有哪些你知道吗?对它们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鱼类敏感的26种药物:

1、菊酯类杀虫剂

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虾蟹禁用。

2、阿维菌素溶液

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易导致死亡。

3、含氯、溴消毒剂

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死亡概率在20%~30%。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二氧化氯

4杀虫药(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

当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并且一次性使用,因药物渗水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米,如果仍按实际深度计算用药则会容易造成鱼类死亡,概率超过10%。

5、氯硝柳胺

用于绦虫治疗有特效,但对鱼类剧毒,注意把握好用量。

6、甲苯咪唑溶液

按正常用量,胭脂鱼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7、海因类含溴制剂

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

8、菊酯类和有机磷药物

除生物菊酯外,其余种类不得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

9、辛硫磷

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鲇、黄颡鱼等无鳞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

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

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代森铵和代森锰锌

不可应用于鳜鱼。代森铵用后易导致缺氧,使用后应注意增氧。

13、维生素C

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4、硫酸铜、硫酸亚铁

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30日龄内的虾苗禁用。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5、硫酸乙酰苯胺

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请试水;鱼苗及虾蟹苗慎用。

16大黄流浸膏

易燃物品,使用后注意增氧。

17、硫酸铜
不能和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禁用。

硫酸铜
18、敌百虫

虾蟹、淡水白鲳、鳜禁用;加州鲈、乌鳢、鲇、大口鲇、斑点叉尾鮰、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鲇、宝石鲈慎用。

19、高锰酸钾

斑点叉尾鮰、大口鲇慎用。

20、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

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21、盐酸氯苯胍

若做药饵搅拌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

22、阿维菌素、伊维菌素

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

23、季铵盐碘

瘦水塘慎用。

24、杀藻药物

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25、外用消毒、杀虫药

早春,特别是北方,鱼体质较差,按正常用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死亡概率5%~10%,且一旦造成死亡,损失极大。

26、内服杀虫药

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10%~20%。

—水质因素—

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施药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生存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公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其中包括了β-内酰胺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酰胺醇类、林可胺类、磺胺类药、喹诺酮类药等抗菌类药物;抗蠕虫、抗原虫、杀虫药等抗寄生虫类药物;中枢兴奋药、镇静药与抗惊厥药、麻醉性镇痛药、全身麻醉药与化学保定药等中枢神经系统类药物;拟胆碱药、抗胆碱药、拟肾上腺素药、局部麻醉药等外周神经系统类药物;金属络合剂、胆碱酯酶复活剂 、高铁血红蛋白还原剂、氰化物解毒剂等解毒药;以及抗炎药、泌尿生殖系统药物、抗过敏药和局部用药物。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公布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什么是禁用兽药?—

禁用兽药即在所有食品动物或特定动物不得作任何用途使用的,在所有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的药物。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


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2年4月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2002年12月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第235号公告)中附录4进一步完善了禁用兽药清单的品种、动物种类以及靶组织。

2015年09月07日,农业部发布了2292号公告,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撤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016年7月,农业部发布了2428号公告,停止硫酸黏菌素用于动物促生长,仅限该产品用于动物细菌性疾病的治疗。

2018年1月12日,农业部发布了2638号公告,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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