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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非药品”该不该按兽药管理?陈昌福老师这一席话,可谓现身说法!

来源: 腾氏水产商务网| 2020-4-28 17:37
今年的3月19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了“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在该公告中还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


1.“一石激起千层浪,两指弹出万般音”

正是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随该公告一并发布的“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导致水产养殖业内出现了“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一些从事水产用“非药品”制售的企业以及相关专家,纷纷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一时间真可谓“两指弹出万般音”。

如有人提出了“水产养殖用物质”不仅不能按照兽药管理,而且“对中药(植物材料)、益生菌、生物代谢产物、植物源绿色活性材料,在水产养殖中的投入全面放开”,还有人提出“行业中现有国标产品和GMP是水产行业向西方学习的产物,是产生药物残留、违法用药和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侧面,原因是现有GMP产品形式上的东西大于实效”,等等。言外之意是应该在水产用“兽药”企业取消GMP。

中国渔业协会水产动保分会还以该分会的名义提出了2条建议:

(1)首先,认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显而易见,该规定并未将调节水质、底质和环境类的药品与微生态制剂(即养殖环境改良剂)纳入兽药范畴”。也就是说不宜将“调节水质、底质和环境类的药品与微生态制剂(即养殖环境改良剂)”纳入到兽药管理的范畴。

(2)其次,还认为“按照 2002 年农业部颁布的《渔药临床试验技术规范》第一条、第十条规定,渔药是指为提高水产养殖产量和质量,用以预防、诊断、控制和治疗水生动物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以及为改善养殖环境所使用的一切物质。养殖环境改良剂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可以消除或杀灭对养殖水生动物有害的生物或使养殖环境得以改良的药物。包括:增氧剂、除藻剂、微生态制剂、水质改良剂及底质改良剂。诚然,农业农村部作为主管部门也承认渔药具有其特殊性,它既包含了兽药的组成,也包含了养殖环境改良剂这一非兽药的组成”。也就是说将一些“水产养殖用物质”作为“非药品”的形式存在,对于我国的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是有必要的。

根据绝大部分提出建议人士的意见,因为水产养殖业存在与畜牧业不同的特点,将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水产养殖用物质”,全部按照兽药管理是不科学的,也是对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不利的。

然而,令人有些许遗憾的是,从这些建议中并没有真正说清楚水产养殖业究竟存在哪些不同于畜牧业的特点?我们可能还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是:为什么现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要提出“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已经较长时间在我国水产养殖业中存在的所谓“非药品”乱象,究竟是否有必要进行规范化管理?这些“非药品”作为一类在市场上赚取利润的商品,究竟是否应该满足“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制售该类产品的基本要求?负有对“水产养殖用物质”管理责任的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究竟如何管理才能保证这类产品做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

简而言之,我们在提出关于“水产养殖用物质”管理措施的建议之前,是否有必要站在产品管理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及产品使用者广大水产养殖业者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换位思考”?这是因为无论我们是“水产养殖用物质”的制售者、使用者还是管理者,我们的共同目标无疑都应该是一切为了水产养殖动物的健康和水产养殖业的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2.我的“兽药评审专家”经厉,此“兽药”非彼“兽药”

本文作者曾经有幸作为农业农村部聘请的新兽药评审专家,参加过多次新兽药审评工作。尤是是在几乎全程参与2005年底开始的所谓“地标升国标”的兽药评审过程中,深切地体会到了水产用兽药与畜牧业用兽药的不同,即此“兽药”非彼“兽药”!

毋庸置疑,作为兽药审评专家在新兽药的评审过程中,需要严格地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兽药管理条例》中的各项规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真的是严格地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文件中的相关兽药规则,评审当年的水产用“兽药”的话,基本上就没有能满足兽药评审规则的水产用“兽药”。

我至今记忆犹新的是,在参与当年“地标升国标”的兽药评审过程中,令我感到特别困难的事情,就是向同时参加兽药评审会议的畜牧兽医专家解释水产用“兽药”的使用方法。可能是由于专业背景存在差异的缘故吧,畜牧兽医方面的评审专家就很难理解水产人将一些消毒剂之类的药物,直接泼洒在养殖水体中治疗养殖鱼类疾病的用药方法。

在这种场合下,水产方面的专家们受到的质疑的问题往往是:难道对饲养猪、马、牛、羊、鸡、鸭、鹅的畜舍和禽舍做一下消毒,就能有效治疗这些养殖动物的疾病吗?畜牧兽医方面的专家们提出的问题是,在养殖水体中泼洒消毒剂的消毒效果如何判定呢?在偌大的养殖水体中,泼洒一点消毒剂真的能杀灭养殖水体中的病原菌吗?令畜牧兽医方面的专家们更加难以理解的是,采用注射鱼体的方法获得的某种抗生素在养殖鱼类中的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用于指导水生动物执业兽医采用口服给药法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真的会有治疗效果吗?

在我参与的当年“地标升国标”的兽药评审过程中,畜牧兽医方面的专家对水产方面专家提出的类似的疑问,还有很多很多!面对畜牧兽医方面专家提出的这些疑问,水产方面的专家除了解释为水产养殖业有自身的特点之外,也拿不出更多的具有说服力的相关试验研究数据来证明,我们在水产养殖业中如此用药也是有科学依据的。

根据当时水产用“兽药”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如果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兽药管理条例》等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规则评审水产用“兽药”的话,可能难以有某种水产用“兽药”是完全符合相关规则的。因此,鉴于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水产养殖业者在养殖动物生病后不至于无药可用,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渔药地方标升国标的审评原则”,此后我国水产用“兽药”生产的所谓“国标渔药”就是根据这个“渔药地方标升国标的审评原则”评审后确定的种类。

正是因为当时评审水产用“兽药”所依据的评审原则,是不同于《兽药管理条例》等文件中规定的兽药相关评审规则的,因此,人们可以认为现在水产养殖中应用的所谓“国标渔药”,还是与用于陆生养殖动物疾病防控的“兽药”存在差异的,也就是说此“兽药”非彼“兽药”。

我还清楚地记得,在当时“地标升国标”的兽药评审过程中,即使降低了对水产用“兽药”的评审规则要求,即按照特别制定的“渔药地方标升国标的审评原则”进行评审水产用“兽药”,一些当时常用的水产用“兽药”,如伊维菌素、阿维菌素等也无法通过评审而顺利地将其“地标”升为“国标”,其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参加申请该产品“标准”的企业,无法提供这些药物对环境影响的评价资料。因为有一些企业的“地标”产品未能顺利地将标准升为“国标”,这些企业就开始动脑筋,主要做法就是将这些产品包装成所谓的“非药品”,将其作为“水产养殖环境改良剂”而推向市场。因为这些所谓的“环境改良剂”,不是直接作用于鱼体,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就对这些打擦边球的企业采取了容忍的态度,默认了以“非药品”的形式继续生产和销售未升为“国标渔药”的产品。而可能正是管理部门采取的这种容忍态度,导致了“目前占到水产投入品的90%规模,与GMP比例是9:1比例”的现状,这也许是相关管理部门当初万万没有预料到的吧?

3.学条例、补短板,尽快实现水产用“兽药”的规范化

无论是水产用“兽药”制售企业或者研究开发人员,均应该注意到迄今为止的水产用“兽药”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对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告中提出的管理措施。纠正一些有缺陷的认知,如认为“行业中现有国标产品和GMP是水产行业向西方学习的产物,是产生药物残留、违法用药和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的说法就是欠妥当的。难道因为“GMP是水产行业向西方学习的产物”,我们要求做GMP管理就错了吗?什么是GMP?GMP的全称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tes,中文的意思就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良好作业规范”或者“优良制造标准”,难道我们在水产用“兽药”的生产中就真的不应该采用这种“规范”和“制造标准”?什么叫做“GMP产品形式上的东西大于实效”?难道我们不能规范地制造水产用“渔药”,反倒是实效性就增强了吗?

还有人提出“对中药(植物材料)和益生菌、生物代谢产物、植物源绿色活性材料,在水产养殖中的投入全面放开”,什么叫做“全面放开”?如果一个“水产养殖用物质”的制售者不能满足“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基本生产要求,“全面放开”的后果将会是什么呢?

即使中国渔业协会水产动保分会在建议中提到的“增氧剂、除藻剂、微生态制剂、水质改良剂及底质改良剂”等,作为“水产养殖用物质”以“非药品”的形式存在,对于我国的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是有必要的,也不能排斥管理部门采用一定的规则对这类产品进行规范化管理。

本文作者认为,作为水产用“兽药”制售企业以及产品研究开发人员,不能只是强调水产养殖业具有与畜牧业不同的特点,而是应该针对水产养殖业的特点,研究与制定出能够科学管控“水产养殖用物质”质量的“渔药管理条例”。譬如水产用“兽药”的研究开发人员,为什么不采用口服给药方法研究某种药物在鱼体中的药代动力学,而是要参照对陆生动物的给药的注射方法呢?可能有些研究者会认为注射给药法更容易做到精确地控制药物剂量,而将药物拌和在饲料中投喂试验鱼的给药方法,每尾试验鱼摄食到的药物剂量可能存在差异。其实,如果试验研究人员能精心设计试验,并且进行充分而必要的重复,获得虽然有差异但是可重复的试验数据,难道就不能作为水产用“兽药”的评价标准吗?

在日本出版的一部“鱼类药理学”重要专著中,日本研究人员在研究鱼类药代动力学的时候,大多采用了口服给药的方法,且获得了令人满意的试验研究结果(图1 )。日本的研究人员能做到的,难道我国的研究人员就真的做不到吗?

■ 图1 日本出版的《鱼类药理学》及其口服给药后研究药物代谢动力学的方法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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