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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农业农村部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陈昌福教授有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来源: 腾氏水产商务网| 2021-1-12 17:13
本月6日,农业农村部正式颁布了农渔发[2021]1号文件,即“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作为在水产养殖业中长期从事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防控技术的工作者,在学习本通知后,有如下的几点体会,特将其写在这里旨在与各位从事水产养殖业及其相关业者交流。

1.加强监管目的十分明确


农业农村部决定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管理,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为了保障我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推进水产养殖业的绿色发展。

从事水产养殖的广大业者以及从事水产养殖相关投入品的人员,均应该明白的一个事实是,近些年来,在我国水产养殖投入品市场上,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已经到了比较严峻的程度。如果容忍混乱而严峻的状态持续下去的话,不仅保障我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会成为一句空话,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也将失去可能性。因此,农业农村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管,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2.加强监管的依据很充分

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通知”中,明确地指出了这次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加强监管的执法依据。其主要执法依据就是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早就颁布了的,只是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与相关人员,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过程中,未能严格认真地执行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决定实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加强监管,旨在督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和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售其产品。因此,农业农村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依据也是很充分的。

3.加强监管的范围很清楚


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通知”中,对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实施加强监管的范围也是很清楚的。在“通知”中明确指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均应该按照兽药监督管理。在该“通知”中,并且指出了对于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严格监管的话,现在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所谓“水质改良剂”、“水质调节剂”和“微生态制剂”等“非药品”和“动保产品”,无论如何是根本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了。

这是因为无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制售者如何妙笔生花,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有意避开采用“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和“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等字眼,如果所制售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真的是既没有“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作用,也没有“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功效,水产养殖业者是不会用自己辛苦赚来的血汗钱,去购置这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后,在其经营的养殖水体中“撒”着玩儿的!

在这个“通知”中,还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型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规定为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只要是水产养殖投入品,无论制售者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因此,农业农村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其涉及到监管产品的范围是很清楚的。

4.加强监管的确很有必要

与水产养殖业相关的所有人员均应该明白,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的监管是比较乏力的,直接导致了这类产品在流通市场上的“乱象丛生”。正如农业农村部在“通知”中指出的一样,如果再不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管,将势必危及到我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进程。

其实,如果某个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推向市场的产品,不能做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话,就只能说明该企业在推出这个产品之前,并未对该产品做过必要的相关试验研究,至少也是缺乏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数据的。而如果企业推向市场的是连安全性和有效性也难以说明白的产品,还要将产品销售给水产养殖业者去赚取利润的话,也就只能利用各种途径吹嘘这类产品的所谓“特殊功效”,对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进行大肆忽悠,最终必然会走向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以低价优势倾销的路子!

迄今为止,人们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上看见的大量水产养殖用物质的说明书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而且产品名称则一个更比一个高大尚,什么“××宝”、“××灵”“××虫净”、“××克星”甚至“全能王”......,比比皆是,不一而足!

因此,农业农村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管,督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坚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实际上也是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

农业农村部为什么要对所谓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开展加强监管呢?说到底这不仅是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需要,也是规范水产养殖用物质的市场行为、维护水产养殖业者利益的需要。

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尤其是对制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中“非药品”的企业或者个人,既缺乏对其生产资质等进行认定,也没有做到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客观上导致了制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中这类“非药品”没有任何门槛,似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这类产品的的制售者的现实状况。也正是在缺乏必要监管的情况下,一些水产养殖用物质中的“非药品”的制售者采用低价劣质原料制备成假、冒、伪、劣的产品,并且以其低价优势在市场上销售。而因为使用这类产品的广大水产养殖业者,客观上没有能力判断其产品质量的优劣,往往只能以价格的高低来决定对这类产品的取舍,结果就导致了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经销市场上,常见有“李鬼战胜李逵”故事的不断上演,最终受损失的不仅是作为这类产品使用方的广大水产养殖业者,而且还可能危害到养殖水体环境以及养殖水产品的消费者了。

这种现实情况导致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由于这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非药品”在市场上的大量出现,在客观上形成了与正规企业生产的“国标渔药”的无序竞争,直接导致一些正规企业因为迫于企业的生存压力,也被迫加入到了制售此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非药品”的行列,甚至不得已地也加入到制假、售假的队伍中。

如果市场上流通着大量假、冒、伪、劣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产品制售企业之间以低价倾销方式进行恶意竞争,结果自然是导致这类产品的制售企业不可能顺利发展壮大。其次,因为假、冒、伪、劣产品没有质量保证,使用后难以获得预期的效果,受损失的必然是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此外,因为产品质量不稳定,导致水生动物执业兽医难以做到科学、高效地使用这类产品。总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如果不能满足“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无论对于产品的制售者还是使用者,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面对这类产品如此混乱的状况,农业农村部给予强化监管,应该就是顺利成章的职责所在。

因此,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企业坚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制售其产品,是农业农村部等管理部门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的管理要求。

5.监管中尚需明确的问题

农业农村部在加强监管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逐渐解决以下一些客观上存在的问题:如将微生态制品作为兽药监管,如何解决微生态制品的兽药评价标准的问题?农业农村部要组织专家拟定供生产企业申报这类产品的要求,便于制售企业组织相关材料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等。

农业农村部在对待企业申报水产用“兽药”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到,如对水产养殖用消毒剂等“兽药”的药用效果的评价标准等,需要按照水产养殖业的特点来制定评审标准,不能硬性照搬畜牧兽医和人医药物审评标准。这是因为水产用“兽药”的使用方法毕竟不完全与治疗在陆地上饲养的猪、马、牛、羊、鸡、鸭、鹅的疾病相同,譬如在养殖水体中泼洒消毒剂的消毒效果该如何判定呢?畜牧兽医方面的专家很难理解,在偌大的养殖水体中,泼洒一定量的消毒剂真的能杀灭养殖水体中的所有病原菌吗?令畜牧兽医方面的专家们难以理解的问题还有,采用注射鱼体的方法获得的某种抗生素在养殖鱼类中的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用于指导水生动物执业兽医采用口服给药法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真的会有治疗效果吗?

面对水产用“兽药”在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水产方面的专家除了解释为水产养殖业有自身的特点之外,至今也拿不出更多的具有说服力的相关试验研究数据来证明,在水产养殖业中如此用药也是有科学依据的。因此,农业农村部有必要要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一套评审水产用“兽药”所依据的评审原则,农业农村部的相关管理人员也要理解水产用“兽药”是不能完全等同于畜禽用“兽药”的。

最后,对于农业农村部拟试行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再提出几点看法。


(1)由于我国几十年来,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的耐药性变化状况的调查,虽然农业农村部于2017年,也许是在国家发布的《遏制细菌耐药性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感召下,发布了《2017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但是,这个计划是否在正常实施?至少我发现在水产养殖业中是没有人在系统地实施的!也就是说农业农村部在对到这个问题上,是存在“有计划,没有行动”的!

(2)虽然从在2015年开始,由于获得了渔业渔政管理局的部分经费支持,通过几个省级水产技术推广站进行了几年的“水产养殖的动物病原菌耐药性普查”工作,当时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还聘我为这个项目的“首席专家(无酬应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监测中获得有限的监测结果,也尚未能用于指导水生动物执业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业者实现科学地使用渔药。

(3)可能被列入“明白纸”中现存所谓“国标渔药”,从其配方到用法用量均可能是几十年不变的内容了。一方面是致病生物的耐药性因为用药次数的增加在不断地增加,随时都在发生变化的。另一方面是“国标渔药”几十年都不变的配方和用法用量,采用几十年均不改变配方和用法用量的药物,真的能抑制或者杀灭在不断改变耐药性的致病生物吗?如果真的是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耐药性不会变化的话,还有什么“人类已经进入后抗生素时代”的说法呢?对于水产养殖业者而言,如果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明白纸”上的一些“国标渔药”并不能让养殖业者实现按照其规定的使用方法与剂量,将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真的控制好的话,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又还能“明白”一些什么呢?须知他们才是真的要为各种病害造成的损失买单的人啊!

(4)说的更为简单明了一点,如果我国继续缺失水产养殖动物致病生物耐药性变化的系统调查,缺乏病原生物对药物敏感性的基础数据的话,即使“明白纸”上表明的这些所谓的“国标渔药”,也会让水产养殖业者继续“糊涂”下去的!非但如此,我们经常喊的“科学用药”、“精准用药”、“减量用药”,水产养殖业的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等,也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响亮的口号”上!而农业农村部这次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加强监管效果,也可能会因此而大打折扣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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