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广泛开展,增殖放流规模不断扩大,对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可捕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增殖放流工作中,也出现了个别苗种生产单位把关不严、部分放流苗种带有药残等有毒有害物质现象,对后续产品质量安全造成隐患。为确保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的质量,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第20号令),农业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增殖放流的经济水产苗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现就我省增殖放流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殖放流的检验对象都有哪些? 答: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生产的拟申请参加各级渔业部门统一组织的增殖放流活动的亲体、苗种。
二、增殖放流检验对象的样品数量及检测指标都有哪些? 答:1、拟参加增殖放流的苗种每批次、同品种检验样品数量不低于2个。如放流苗种数量大,根据具体数量适当增加样品量。 2、检验指标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和呋喃它酮)、孔雀石绿和氯霉素。 3、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
三、哪些物种严禁增殖放流?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严禁用于增殖放流。 外来物种是指在某地区或生态系统原来不存在、由于人类活动引入的物种,其中较常见的如巴西龟、淡水鲳鱼、小龙虾、福寿螺等。 杂交种是将不同种、亚种、品种的水生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后代,目前较常见的有异育银鲫、锦鲤、罗非鱼、台湾鳖、建鲤、超级鲤等。
四、提供增殖放流苗种的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哪些必备条件?如何采购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答:1、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放流品种属于经济物种的,苗种提供单位应当具备《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放流品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苗种提供单位应当具备《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苗种生产单位凭质检中心出具的正式检验报告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参与增殖放流活动。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五、增殖放流活动前,苗种生产单位如何获得检验报告? 答:1、每次参加增殖放流活动前,由参加增殖放流活动的苗种生产单位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水产品质检中心提出申请,而不是各级水产主管部门。 2、无特殊情况,质检中心需在抽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向苗种生产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六、拟参加放流的苗种检验不合格或者没有检验报告应该如何处理? 答: 1、经检验含有药残的经济水产苗种,不得参加增殖放流活动。 2、一年之内有两次及以上禁用药物检测呈阳性的水产苗种场,以及拒绝抽检或不接受监管的苗种场不得参与增殖放流苗种的招投标工作。 |